壹、根據《戶口登記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戶口遷出要經本人同意,未經本人同意,他人不得將戶口強制遷出,因此只有經過本人的同意,他人才能將此人的戶口遷出。
出現這樣的情況,可以申請行政復議,要求遷回戶口。具體向當地的戶口管理部門申請,或者書面寫壹封行政復議書交給當地行政主管部門。然後按照當地的規則進行操作。
二、《中華人民***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二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根據情節輕重,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或者追究刑事責任:
1、不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申報戶口的;
2、假報戶口的;
3、偽造、塗改、轉讓、出借、出賣戶口證件的;
4、冒名頂替他人戶口的;
5、旅店管理人不按照規定辦理旅客登記的。
擴展資料:
行政復議的申請與受理:
壹、申請
行政復議是依申請行為。它以行政相對人主動提起為前提,即相對人不提出申請,行政復議機關不能主動管轄。根據《行政復議法》的規定,申請復議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申請人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直接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申請人。
3.有具體的復議請求和事實根據。
4.屬於申請復議範圍。
5.屬於受理復議機關管轄。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如根據《行政復議法》第9條和第16條的規定,申請復議還須符合下列程序條件:
(1)在法定期限內申請復議。
(2)申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已經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請復議。
二、受理
1、申請人提出復議申請後,行政復議機關對復議申請進行審查。審查的內容主要有以下四項:
(1)申請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
(2)申請是否屬於重復申請。
(3)案件是否已由人民法院受理。
(4)申請手續是否完備。
2、行政復議機關對復議申請進行審查後,應當在收到申請書之日起5日內,對復議申請分別作以下處理:
(1)復議申請符合法定條件的,應予受理。
(2)復議申請符合其他法定條件,但不屬於本行政機關受理的,應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提出。
(3)復議申請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決定不予受理,並告知理由和相應的處理方式,而不能簡單地壹退了之。
參考資料鏈接:中國人大--中華人民***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參考資料鏈接:百度百科--行政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