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設行為人A是持刀搶劫犯,4人輕傷,那麽在實施行為(客觀行為)中,屬於既遂犯罪,符合搶劫罪的客觀構成要件,實施搶劫。
那麽根據刑法第十七條,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因此,A雖是不滿16周歲的限制行為能力人,但在上述犯罪中實施了搶劫罪,不存在違法障礙(主觀要件),構成犯罪。
最後,根據《刑法》第七十二條規定,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於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孕婦、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壹)犯罪情節較輕的;(二)有悔改表現的;(三)沒有再次犯罪的危險;(四)宣告緩刑對其所居住的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但行為人未滿18周歲,未造成“嚴重危險”(因未具體提供行為人的具體情況,以“較輕”論),且未再次犯罪,表現出悔罪,將被判處緩刑,接受社區矯正等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