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未審判前在看守所裏組織對人犯進行法制、道德以及必要的形勢和勞動教育。
《看守所條例實施辦法》第四十條 看守所應當建立教育人犯的制度,做好人犯的教育轉化工作。
對人犯的教育,應當因人施教,以理服人,體現政策。
對女性人犯的談話教育,由女幹警或者二名以上幹警進行。
《看守所條例實施辦法》第四十壹條 看守所應當根據人犯的實際情況,有計劃、有目的、有針對性地重點開展法制教育、道德教育和遵守監規的教育,促使人犯遵守監規,如實講清問題,積極檢舉揭發監內外的違法犯罪活動。
《看守所條例實施辦法》第四十二條 對人犯教育,可以采取集體訓話、個別談話、配合辦案機關召開從寬從嚴處理犯罪分子的大會、動員人犯親友規勸、選擇人犯或者被釋放的人員現身說法等形式進行。
看守所應當組織人犯收聽廣播,收看電視,閱讀書報,進行時事、政策、法制教育,活躍生活。
《看守所條例實施辦法》第四十三條 為了促進人犯的思想改造,增強人犯體質,在保證安全和不影響偵查、起訴、審判的前提下,看守所可以在所內組織人犯進行適當的勞動。
《看守所條例實施辦法》第四十四條 組織人犯勞動,必須量力而行,患病的人犯、死刑犯不得參加。嚴禁私自使用人犯為任何單位和個人幹活。
大同看守所裏面做什麽嫌疑人剛剛進去還要 *** 了檢查 *** 生殖器沖冷水消毒,坐板背監規強制勞動,做不到的挨打,自己 *** 褲子被號長用鞋板打 *** 500板。 *** 好多天痛的不能坐,生不如死。天天吃不飽。
前10天每天盤腿坐著8個小時不準動,否則挨打,坐板時要背幾十條監規和行為規範,背不出來也要挨打受罰。
坐板時間長了 *** 會非常痛,很多人出來以後 *** 上會留下黑色的痕跡, *** 像挨板子打過壹樣。我以前在裏面關押過,嫌犯必須絕對老老實實,不敢隨便動壹下。看守所完全沒有任何自由,大小便也要喊報告,不批準就不能上廁所。每個人都要強制勞動,每天10--12小時以上,完不成會挨打,塑料管狠狠打幾十下 *** , *** 會痛的不敢坐,二十多個人住在壹起,大小便也在囚室裏面,臭氣熏天。壹般做打火機,皮包,工藝品加工。完不成勞動量就受懲罰,拼命也要幹完,都怕挨打,吃不飽,每天是煮白菜,條件非常差。
羈押在看守所裏每天都做什麽的?會不會被人打呢?看守所是羈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的機關,堅持嚴密警戒看管與教育相結合的方針,保障人犯的合法權益。嚴禁打罵、體罰、虐待人犯。具體管理教育的規定如下 :
《看守所條例實施辦法 》第四十條 看守所應當建立教育人犯的制度,做好人犯的教育轉化工作。
對人犯的教育,應當因人施教,以理服人,體現政策。
對女性人犯的談話教育,由女幹警或者二名以上幹警進行。
第四十壹條 看守所應當根據人犯的實際情況,有計劃、有目的、有針對性地重點開展法制教育、道德教育和遵守監規的教育,促使人犯遵守監規,如實講清問題,積極檢舉揭發監內外的違法犯罪活動。
第四十二條 對人犯教育,可以采取集體訓話、個別談話、配合辦案機關召開從寬從嚴處理犯罪分子的大會、動員人犯親友規勸、選擇人犯或者被釋放的人員現身說法等形式進行。
看守所應當組織人犯收聽廣播,收看電視,閱讀書報,進行時事、政策、法制教育,活躍生活。
第四十三條 為了促進人犯的思想改造,增強人犯體質,在保證安全和不影響偵查、起訴、審判的前提下,看守所可以在所內組織人犯進行適當的勞動。
睢寧看守所裏壹天都在做什麽盤腿坐板背監規,強制勞動,做不到的挨打,經常每天勞動十幾個小時, 犯人勞動是看守所的主要收入來源(獄警的獎金收入),所以勞動的強度很大,基本是早上6點開始除吃飯和交班時間,壹直要幹到晚上12點,有時任務多加班到淩晨3點,天天吃不飽。
未成年人在看守所裏面壹般是做什麽事每個少管所幹的活都不壹樣,有的做二極體,有的還做編織,各個不壹樣的
二審不開庭在看守所裏面判是好事嗎
看守所在押人員開庭的,會由法警直接持相關手續前往看守所提取該人,開庭日期壹般在正常工作時間之內,會通知該人律師,但不另行通知本人和其家屬。至於法庭宣判地點,可以指定司法機關作為其開庭宣判場所。
判死緩還在看守所裏怎麽回事如已判就應押解到監獄,是否還未判或是被判者要求上訴,那就要過上訴期才去監獄。
在看守所沒活幹,犯人都做什麽呢看守所屬於國家羈押犯罪嫌疑人的特殊執法機關,在押人員夥食由國家負責,其生活條件並不優渥,日常生活用品需自費購買,但並不組織在押人員勞動。
犯人在看守所裏不服壹審判決,能自己提起上訴嗎1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壹十九條
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五日,從接到判決書、
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
2犯人在看守所裏不服壹審判決,能自己提起上訴,近親屬或者聘請的律師也可以作為代
理人提起上訴。上訴時,註意訴訟時效,不要過期。
犯搶劫罪未審判前到看守所能見到他嗎不可以的,只有律師可以會見到當事人。
《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 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代理申訴、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提出意見。
第三十七條 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訊。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