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同時繳納6個月基本養老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後,從次月起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3.符合條件的職工按以下產假期限享受生育津貼:
(壹)懷孕7個月以上(含7個月)生產、引產(含死產、畸形)的,產假為90天;
(二)懷孕3個月以上(含3個月)不滿7個月的,產假為42天;
(3)懷孕3個月內自然(人工)流產的,產假為21天;大範圍刮宮、病理性流產或宮外孕的產假為30天;
(4)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的,每多生壹個嬰兒,產假增加15天。
(5)因生育死亡的,視同產假90天。
生育津貼=上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30天×產假天數。
4.住院期間直接報銷,可以報85%。
5,只要是定點醫院,蒼南到溫州報銷同比下降5%,不能直接報。需要使用發票到社保局審核報銷。
6.審計期限在壹個月以內。
蒼南縣職工生育保險暫行辦法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維護職工合法權益,保障職工生育期間的基本生活和基本醫療,促進婦女就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蒼南縣行政區域內的各類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及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不享受公費醫療的職工。
第三條職工生育費用由社會統籌,建立生育保險基金,為已生育和計劃生育手術的職工提供基本生育醫療和基本生活保障,逐步實行社會化管理服務。
第四條生育保險實行屬地管理。蒼南縣是壹個統籌單位。在統籌範圍內,統壹籌集、使用和管理基金。
第五條蒼南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是全縣範圍內生育保險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具體承辦生育保險業務。
地方稅務部門負責生育保險費的征收。衛生、財政、審計、計劃生育等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協同做好生育保險工作。
第二章生育保險基金
第六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生育保險登記手續。新設立的用人單位應當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辦理相關參保登記手續。
用人單位依法終止或者變更生育保險登記事項的,應當自相關情況發生之日起30日內,到原登記機關辦理註銷或者變更登記手續。
第七條用人單位繳納生育保險費的基數為職工總數與上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乘積(用人單位繳納生育保險費的基數=職工總數×上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
用人單位每月按繳費基數的0.5%繳納生育保險費。
用人單位必須依法參加生育保險,按時足額繳納生育保險費。個體勞動者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生育保險費率的調整,由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縣財政部門提出方案,報縣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第八條用人單位繳納的生育保險費,企業從其勞動保險費中繳納,事業單位從其社會保障費中繳納。
第九條征收的生育保險費存入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生育保險基金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
生育保險基金按照養老保險基金計息辦法計息,利息納入生育保險基金。
生育保險基金免征稅費。
第十條企業破產或者解散時,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的有關規定清償欠繳的生育保險費。
第十壹條生育保險基金的來源:
(壹)用人單位繳納的生育保險費;
(二)生育保險基金的利息;
(三)生育保險費滯納金;
(四)依法應當納入生育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
(五)生育保險基金不敷使用時,由縣級財政給予補貼。
第十二條生育保險基金用於下列項目:
(壹)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
(二)女職工因生育的醫療費補貼;
(三)職工計劃生育手術補貼;
(四)國家規定的與生育保險有關的其他費用;
(五)開展生育保險宣傳、培訓等費用。
第十三條生育保險基金財務和會計制度,分別按照《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和《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生育保險待遇
第十四條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壹)單位按照規定參加生育保險並履行繳費義務;
(二)職工本人符合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實施計劃生育手術的。
本辦法實施前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職工,繳納生育保險費後的次月起,可享受生育保險待遇;本辦法實施後,新參保職工和間斷參保職工須同時繳納6個月基本養老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從次月起可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第十五條符合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職工,按照下列產假期限享受生育津貼:
(壹)懷孕7個月以上(含7個月)生產、引產(含死產、畸形)的,產假為90天;
(二)懷孕3個月以上(含3個月)不滿7個月的,產假為42天;
(3)懷孕3個月內自然(人工)流產的,產假為21天;大範圍刮宮、病理性流產或宮外孕的產假為30天;
(4)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的,每多生壹個嬰兒,產假增加15天。
(5)因生育死亡的,視同產假90天。
生育津貼=上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30天×產假天數。
第十六條符合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職工,按以下標準享受醫療費補貼:
(壹)妊娠3個月後流產的,醫療費補貼為200元;
(二)懷孕3個月(含3個月)但不超過7個月的,醫療費補貼為500元;
(3)妊娠7個月以上(含7個月)、引產(含死產、畸形)的,醫療費補助1200元;
(四)懷孕7個月以上(含7個月)的,醫療費補貼為1500元;
(五)難產的,醫療補助為2500元,其中剖宮產的,醫療補助為3500元。
職工享受醫療補貼後不再報醫療費用。
第十七條符合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職工,在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的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和計劃生育服務機構實施計劃生育手術所發生的醫療費用,按照下列標準享受計劃生育手術費補貼:
(1)放置(取出)宮內節育器,補助50元;
(二)皮下埋植,補貼為120元;
(三)絕育手術,補貼300元;
(四)復通手術,補助2000元。
職工計劃生育手術並發癥的治療費用,按照《關於解決城鎮職工計劃生育手術費用問題的通知》(浙勞社險〔2000〕108號)執行,個人不承擔治療費用。
未參加生育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的單位,職工計劃生育手術費用仍由原渠道解決。
第十八條符合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職工生育或者實施計劃生育手術後,用人單位、生育職工或者其親屬應當在60日內向指定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生育津貼、生育醫療費補貼和計劃生育手術費補貼。申請時應填寫《蒼南縣職工生育保險待遇申報表》,並提供以下材料:
(壹)當地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計劃生育證明;
(2)本人身份證明;
(三)醫療機構出具的生育證明或者計劃生育服務機構出具的計劃生育手術證明;
(四)病歷、醫療費用收據等相關材料。
第十九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職工享受生育津貼、生育醫療費補貼和計劃生育手術費補貼的條件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的,其享受期限和標準壹次性核定分配給用人單位或職工本人;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二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減少或者挪用生育津貼、生育醫療費補貼和計劃生育手術補貼。實際費用超過補助的,用人單位可酌情給予補助。超出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範圍的服務費、藥費由職工自行承擔。
第二十壹條女職工生育期間因病發生的醫療費用,按照基本醫療保險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二條生育保險待遇,隨著經濟發展和生殖保健水平的變化作相應調整。具體調整辦法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經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審核,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第四章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三條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生育保險管理,履行下列職責:
(壹)貫徹執行生育保險的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生育保險改革措施和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二)指導社會保險機構開展生育保險工作;
(三)依法監督檢查各項生育保險政策的執行情況,有權制止違反有關規定的行為並責令其改正。
第二十四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具體承辦生育保險業務,履行下列職責:
(壹)為用人單位及其職工辦理參加生育保險登記手續;
(二)協助地方稅務機關征收生育保險基金;
(三)按照規定負責生育保險基金的管理;
(四)制定生育保險業務流程和生育保險待遇申報審批程序;
(五)核定生育保險待遇,支付生育保險相關費用;
(六)開展生育保險宣傳、教育和咨詢服務;
(七)編制生育保險基金預算草案和決算。
第二十五條生育保險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應當接受同級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和審計,以及工會、婦聯等組織的監督。
第二十六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展生育保險工作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由同級財政撥付。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辦理生育保險登記、變更或者註銷登記,或者未按照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生育保險費數額的,由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二十三條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處50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處5000元以上65438元以下+00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繳納生育保險費或者緩繳期滿後仍未繳納生育保險費的,由地方稅務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金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欠繳金額2‰的滯納金。滯納金並入生育保險基金。
第二十九條用人單位或者職工冒領、騙取生育保險待遇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追回全部冒領金額。情節嚴重的,由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並追究當事人和相關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單位或者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並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壹)未按規定為單位和個人辦理生育保險手續的;
(二)無故拖延或者擅自發放、減免和停發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的生育保險費的;
(三)管理不善、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造成生育保險基金損失的;
(四)截留、侵占、挪用和貪汙生育保險基金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三十壹條醫療服務機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有關規定,給生育、施行計劃生育手術的職工或者生育保險基金造成損失的,由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責令改正,賠償損失;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由衛生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
因醫療事故和違反有關規定發生的醫療費用,不能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
第三十二條單位、個人、醫療服務機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其他組織認為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未按照有關規定支付或者結算生育保險相關費用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三條有關單位或者當事人對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不提起訴訟、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