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司法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應當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應當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教育引導律師、律師事務所依法執業,恪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 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對行政處罰的監督制度。上壹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加強對下壹級司法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的監督和指導,發現行政處罰違法、不當的,應當及時責令糾正。司法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實施行政處罰活動中,有違法違紀行為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處罰辦法》 第四條 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對行政處罰的監督制度。上壹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加強對下壹級司法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的監督和指導,發現行政處罰違法、不當的,應當及時責令糾正。司法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實施行政處罰活動中,有違法違紀行為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和國律師法》 第四十七條 律師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可以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給予停止執業三個月以下的處罰:
(壹)同時在兩個以上律師事務所執業的;
(二)以不正當手段承攬業務的;
(三)在同壹案件中為雙方當事人擔任代理人,或者代理與本人及其近親屬有利益沖突的法律事務的;
(四)從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離任後二年內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的;
(五)拒絕履行法律援助義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