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國土資源局。
有權代表國家行使土地管理權,有權查處非法占地。有《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條、第七十六條、第七十七條規定的違法建設情形之壹的,國土資源局可以依法作出處罰決定,責令限期改正、控制、停止建設或者拆除在違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但拆遷律師提醒大家,國土局無權自行拆除違章建築和設施。建設單位或者個人訴訟期滿不起訴或者不自行拆除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條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城鄉規劃局。
有權查處城市規劃區內的違反規劃建設和違法臨時建(構)築物。根據《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第六十六條的規定,在城市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可以給予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罰款、限期拆除、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所得等行政處罰。但當事人未按處罰決定書停止建設或拆除的,城鄉規劃局不能拆除,需要依據《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向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縣政府責成相關部門采取查封工地、強制拆除等措施。
(三)鄉、鎮人民政府
是查處鄉鎮、村莊規劃區內違反規劃建設行為的主體。根據《城鄉規劃法》第六十五條規定,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清除。
(四)項目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委)
對未依法辦理施工許可手續進行施工的違法行為,有權依據《建築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作出責令改正、停止施工、罰款等處罰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非法占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可以沒收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可以並處罰款。對非法占地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超過批準的數量占用土地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