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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壹個關於律師的香港電視劇。

1.判刑法院的調查。具體分為以下兩個方面。

壹、信息(詢問)提問。在法庭調查階段,在調查有罪事實後,審判法官宣布對量刑事實進行法庭調查。在審判長主持下,在被告人、被害人分別圍繞量刑進行陳述後,公訴人可以訊問被告人、被害人、證人。在量刑審判程序中,公訴人訊問被告人應當以量刑事實為中心,專業刑事辯護,遵循先法定後酌定、從重到輕的順序。先訊問法定從重處罰的量刑情節,再訊問被告人法定從輕處罰情節。在對相關法定量刑情節進行訊問後,應當訊問被告人的酌定量刑情節,首先是酌定從重處罰的問題,然後是酌定從寬情節。此外,公訴人可以向被害人、證人詢問量刑情況,但這種詢問不同於對被告人各種量刑情節的全面訊問,而是針對壹些具體的量刑情節加以證明,以及被害人因犯罪行為所受到的損害。

經審判長許可,辯護人可以就量刑情節向被告人、被害人、證人提問。壹般來說,辯護人會就法定和酌定從寬處罰的量刑情節向被告人提問。辯護人對公訴人訊問被告人從重處罰的情節有不同意見的,也可以就從重處罰所依據的事實向被告人補充發問;關於被害人的詢問,在量刑審判的證據調查中,只能向被害人、證人詢問與量刑事實有關的問題,不再詢問與定罪事實有關的問題。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法官在訊問被告人的過程中發揮著積極的作用。在量刑法庭的調查階段,即使控辯雙方已經分別就量刑情節進行了質詢和提問,法官仍然可以根據查明事實的需要,依職權訊問被告人或者詢問被害人、證人;當控辯雙方任何壹方偏離量刑問題時,法官應進行必要的提醒和說明,並要求雙方圍繞量刑問題進行詢問和質詢。

第二,舉證和質證。在量刑審判程序的證據調查階段,控辯雙方應當分別出示和質證與量刑有關的證據。控辯雙方都應先簡要說明量刑證據的來源、內容和目的,以便法庭及時有效地掌握證據信息,然後出示、宣讀相關物證、書證。當同壹證據既涉及定罪又涉及量刑時,控辯雙方在出示證據時應分別說明該證據對量刑的影響。

公訴人在出示量刑證據時,應先出示法定量刑情節的證據,再出示酌定量刑情節的證據。出示法定量刑情節的證據時,先出示法定從重處罰的證據,再出示法定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證據。在出示酌定量刑情節證據時,也是按照先重後輕的順序舉證。被告人出示量刑證據的順序應當與公訴人出示量刑證據的順序相同。但是,由於被告人不承擔證明自己罪行嚴重程度的舉證責任,辯方不需要出示與從重處罰情節相關的相關證據。

在量刑審理的證據調查過程中,法官應當組織控辯雙方對影響量刑的有爭議的證據材料進行公開質證。質證順序應以舉證順序為準,但並不死板。至於質證的模式,是否采用?壹證壹質?、?壹群壹個素質的?、?壹面壹質?還是?整個案子就是壹個性質?方式,北京律師事務所,[3]應由法官根據案件具體情況靈活選擇。

出於訴訟公正和防止訴訟突襲的考慮,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或者其他訴訟參與人當庭提交能夠影響被告人量刑的證據材料的,公訴人認為有必要進行補充偵查的,有權建議法庭延期審理。

2.量刑法庭辯論。控辯雙方就定罪進行辯論後,應當保證雙方發表量刑意見的機會。法官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進行量刑辯護,或者向被告人說明可以在無罪辯護的同時反駁控方的量刑意見,提出對自己有利的量刑建議,以消除被告人言行不壹造成的尷尬。(4)公訴人發表公訴意見時,應當單獨發表量刑意見。經過法庭調查階段,與量刑相關的情節已經基本明確。公訴人應當客觀公正地提出量刑標準和量刑情節,肯定辯方正確的量刑意見,反駁不正確的量刑意見,按照從重到輕的順序分析各種情節對量刑的影響,並在此基礎上提出量刑意見。

審判前檢察機關已向法庭提出明確量刑建議的,審判過程中如無新的影響量刑的事實和證據,公訴人當庭發表的量刑意見應當與起訴書或者量刑建議書中的量刑建議相壹致;庭審中出現被告人當庭翻供等能夠影響量刑的突發情況的,公訴人應當根據新的量刑情節改變原量刑建議。

在認罪的情況下,被告人最關心的是量刑,壹般要求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量刑法庭辯論對被告人的意義更大,為被告人提供了對檢方量刑建議發表意見的機會,專業辯護律師提出自己的量刑意見。被告人特別是辯護人可以反駁檢方從重處罰的意見,爭取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情節更加從輕處罰。在被告人不認罪的情況下,即使庭審時控辯雙方對是否構成犯罪的觀點截然相反,法院也不會再次開庭進行量刑。不發表量刑意見意味著在量刑時放棄辯護權,所以辯方應充分利用量刑法庭辯論提出從輕、減輕甚至免除處罰的具體量刑意見。

第壹輪辯論結束後,如有必要,審理案件的法官可以總結雙方爭議的焦點,組織第二輪法庭辯論。合議庭認為控辯雙方量刑意見明確的,可以宣布法庭辯論結束。

3.被告的最後陳述。立法給被告人最後陳述的目的是保證被告人有充分的機會為自己辯護。庭審程序到最後陳述階段,法庭應當告知並引導被告人發表自己的量刑意見。被告人在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發表意見後,還可以陳述量刑事實,反駁檢方的量刑證據和意見,強調辯方的量刑證據和意見,表示悔罪並提出量刑意見,期待公正判決。被告人在最後陳述中提出對量刑有實質性意義的新的事實和證據的,法庭應當恢復法庭調查和對量刑的法庭辯論;被告人在最後陳述階段提出新的量刑理由和觀點時,法庭認為有必要的,也可以恢復量刑法庭辯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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