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防衛過當的犯罪分子,應當正確適用刑法分則的有關規定,依法酌情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從審判實踐來看,防衛過當致人重傷或者死亡,構成過失致人重傷。
傷害或者過失致人死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二百三十三條規定的相應量刑幅度減輕處罰;具備緩刑條件的,可以使用緩刑;如果罪行輕微,就不用判了。
誰受處罰,誰就免於處罰。對構成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的,分別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的相應量刑幅度減輕處罰;如果妳有緩刑條件,
可以適用緩刑;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免除刑罰。
對於防衛過當的量刑,刑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至於減輕處罰的情形和免除處罰的情形,刑法沒有明文規定。
根據司法實踐,減輕或者免除防衛過當的處罰,應當綜合考慮下列情形:
(1)防禦行為的原因;
(2)抗辯所保護的利益的性質;
(3)防衛過當明顯超過限度的程度和造成危害的嚴重程度;
(4)辯護人的主觀罪過形式及當時情況;
(5)防衛過當的原因。
防衛過當是指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的犯罪行為。所謂防衛過當,是指正當防衛行為超過法律規定的防衛尺度,因而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的情形。
根據刑法第二十條第二款,防衛過當應當負刑事責任。防衛過當的前提是正當防衛,但防衛過當不同於正當防衛。
第壹,客觀上具有防衛過當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了極大的損害。
二是主觀上對其過當結果有罪,這是防衛過當的刑事責任基礎。防衛過當的刑事責任主要是解決防衛過當的定罪量刑問題。能否定罪,要看妳是否具備防衛過當罪的條件,因為這是追究刑事責任的唯壹依據。根據犯罪構成的壹般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