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派出所作為壹個機關,經申請可以取保候審。
取保候審是五種強制措施之壹,可能發生在刑事司法程序的各個階段:
(壹)偵查終結前,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的四種情形之壹的,直接采取取保候審,或者變更羈押為取保候審;
(2)在審查起訴階段,有特殊情況或者羈押期限屆滿的,應當取保候審;
(3)法院判決後判處的刑罰較輕,未提出上訴、抗訴的,在10日內取保候審,判處的刑罰不輕,但取保候審的,在開庭前取保候審。
決定是否嚴重(即是否會判刑)的因素不在這裏。根據公安機關提出的罪名,需要進行構成要件、違法性、責任性、可訴性的多重檢驗,這是壹個復雜而細致的過程。不管是以上哪三種情況,最重要的是積極配合司法機關,如果無罪的積極反映情況,如果有罪的積極悔改。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六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逮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第六十七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於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壹)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取保候審不會造成社會危險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被取保候審,不會造成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了結,需要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六十八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時,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