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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已被保釋候審。下壹步該怎麽辦?

“被取保候審”只能說明公安機關已經立案,犯罪嫌疑人符合刑事訴訟法的法定情形,並不能直接代表刑罰的輕重。通俗地說,就是公安機關認為已經犯罪,但不清楚會不會判刑。是否“嚴重”,要看有沒有犯罪事實,公安機關證據如何。對於被保險人來說,最明智的下壹步應該是積極配合公安機關。

法律分析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派出所作為壹個機關,經申請可以取保候審。

取保候審是五種強制措施之壹,可能發生在刑事司法程序的各個階段:

(壹)偵查終結前,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的四種情形之壹的,直接采取取保候審,或者變更羈押為取保候審;

(2)在審查起訴階段,有特殊情況或者羈押期限屆滿的,應當取保候審;

(3)法院判決後判處的刑罰較輕,未提出上訴、抗訴的,在10日內取保候審,判處的刑罰不輕,但取保候審的,在開庭前取保候審。

決定是否嚴重(即是否會判刑)的因素不在這裏。根據公安機關提出的罪名,需要進行構成要件、違法性、責任性、可訴性的多重檢驗,這是壹個復雜而細致的過程。不管是以上哪三種情況,最重要的是積極配合司法機關,如果無罪的積極反映情況,如果有罪的積極悔改。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六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逮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第六十七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於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壹)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取保候審不會造成社會危險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被取保候審,不會造成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了結,需要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六十八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時,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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