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根據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檢察院、北京市公安局7月聯合發布的1998,北京市關於盜竊、詐騙、侵占罪、搶劫罪等八種侵犯財產罪的數額標準,在關於八種侵犯財產罪的文件中規定:詐騙罪的數額認定標準(以人民幣計算)為三千元以上;數額巨大在5萬元以上的;數額特別巨大,20多萬元。
還規定,數額是認定侵犯財產罪的重要標準,但不是唯壹標準。除了侵犯財產的數額,還要根據犯罪的其他具體情節,以及詐騙犯罪嫌疑人的認罪態度和悔罪表現進行綜合分析,才能正確定罪量刑。
擴展數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2011年4月8日實施),詐騙公私財物數額在三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較大”、“數額巨大
騙取公私財物達到上述數額標準,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酌情從重處罰:
(壹)通過互聯網、廣播電視、報刊雜誌等發送短信、撥打電話或者發布虛假信息的,詐騙不特定多數人;
(二)騙取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的;
(三)以救災募捐為名進行詐騙的;
(四)騙取殘疾人、老年人或者殘疾人財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詐騙數額接近上述“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標準,且屬於前款規定情形之壹或者屬於詐騙集團首要分子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和“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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