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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參加了學校的模擬審判。我想為被告辯護。我該怎麽辦?

分類:社會民生> & gt法律

問題描述:

案例:

1997年4月7日中午,被告人與朋友李、楊飲酒,三人到廈門海濱公園冷飲店泡茶。李先在櫃臺質押50元預付款,後被告在櫃臺付款購買三瓶可樂。李知道後,罵被告不要再付錢了。被告人聽後,大罵可樂錢應由自己支付,並用左手推李,致李仰面倒地。被告人在楊的勸阻下對倒地的被害人說:“起來,別裝了,回去。”他和楊壹起離開了海濱公園。後來,李在去醫院的路上死了。經法醫鑒定,被害人李某原腦血管畸形,系酒後毆打致腦血管破裂出血,致腦疝死亡。

作為辯護律師,我有兩個問題要問:第壹,最好宣判被告無罪,但我不知道如何為他辯護。二:如果有罪,被告人如何減輕處罰?

另壹個希望:回答的時候可以給我提供相關的法律依據(有利於被告),教我壹些辯論策略!

請多指教。

分析:

我覺得首先要確定辯論策略,就是先確定從什麽角度辯論。是無罪辯護還是有罪辯護。

我建議妳不認罪。這個問題要從什麽是犯罪說起。根據我國《刑法》第13條和《刑法通論》的規定,犯罪是具有社會危害性、刑事違法性和可罰性的行為。如果能從理論上解釋該行為不是犯罪,那麽就能達到無罪的效果。

首先,社會危害性是主客觀的統壹,只有客觀的行為或損害結果,而行為人主觀上是無辜的,沒有刑法意義上的社會危害性。本案當事人沒有犯罪的故意,即主觀上沒有過錯,符合上述規定。

其次是刑事違法性,即只有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才能在犯罪心理的支配下實施侵害合法權益的行為,才能具有刑事違法性。本案當事人的行為屬於正常的朋友之間的打架行為,不符合這個條件。

最後,可罰是指犯罪行為應當受到懲罰。任何違法行為都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但只有當該行為應受懲罰時,才能成立犯罪。本案當事人是否應該受到刑罰處罰,下面我壹壹討論。

(1)是否存在過失致人死亡罪?

過失致人死亡罪是指因過失致人死亡的行為。關於本罪的認定,應當正確區分過失致人死亡罪、事故罪與間接故意殺人罪的界限。

什麽是意外?根據《刑法》第16條規定:“行為雖然在客觀上造成了損害,但由於不是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於不可抗拒的或者不能預見的原因,所以不構成犯罪。”

間接故意殺人是行為人主觀上不希望他人死亡,但“知道”自己的行為可能導致他人死亡,對他人死亡采取放任態度的結果,也正是因為這種放任。

從以上規定可以直觀的看出,被告人與被害人是朋友關系。因為瑣事上的矛盾,被告推倒原告的行為應該屬於意外,受害人的死亡是由原告根本無法預見的原因造成的。因此,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

(2)原告也可以起訴故意傷害。

故意傷害是指非法損害他人健康的行為。這裏主要解釋為故意傷害致死在於主觀故意行為,即被告人具有傷害被害人健康的主觀故意。整個案件中,被告人與其朋友(被害人)因壹件小事發生打鬥,明顯沒有主觀故意,故故意傷害罪不成立。

綜合以上幾點,無論從犯罪構成還是實質罪名來看,都不可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因此。。。自己加點。

說到這裏,我覺得爭論的焦點應該集中在兩個方面。第壹,應當認定被告人的行為沒有主觀故意,既不是故意傷害,也不是過失致人死亡。只要妳能通過個人的解釋說明這壹點,妳就成功了壹半。

二、被告不是出於故意或過失,而是由於不可抗拒的或“不可預見的原因”才不構成犯罪。被害人死於個人疾病就是這種情況。

關於具體的法律法規,建議妳自己多看幾遍,到時候會有幫助的。呵呵,讓我想起了之前參加的模擬審判。

差點忘了,祝妳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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