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指控簡介
詐騙罪
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詐騙罪的客體不是騙取其他非法利益。
偷竊
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入室盜竊、持兇器盜竊、扒竊公私財物的行為。盜竊是最古老的侵犯財產罪,幾乎和私有制的歷史壹樣古老。
搶劫,
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公開奪取大量公私財物的行為。介於盜竊和
搶劫
罪惡之壹。
犯罪
形式是我國刑法第五章侵犯財產罪之壹。
指控
。
搶劫罪
(
刑法科
263
剝奪
)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行拿走公私財物的行為。
第二,
犯罪的聯系與區別
詐騙罪、盜竊罪、搶劫罪、搶劫罪
都是侵犯財產罪,都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是刑法第五章規定的共同犯罪。
不同的是:
1、
詐騙罪是通過詐騙使當事人陷入錯誤認識,並“自願”處分自己的財產,而其他犯罪則是完全違背當事人意誌取得財產;
2、
是否公開取錢是區分盜竊和搶劫的關鍵。誰公然違背被害人的意誌,取得財物,誰就是搶劫罪。目前還有壹種觀點,認為公然取錢不是區分盜竊和搶劫的關鍵。區分兩罪的標準是是否有足夠的危險性造成危害。如果取錢的行為具有對被害人造成人身傷害的危險,則以搶劫罪論處。
3、
暴力行為是否足以壓迫當事人反抗,是區分搶劫罪與搶劫罪的關鍵。
第三,轉型問題
犯盜竊罪、詐騙罪、搶劫罪,為隱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處罰(
即搶劫
)
定罪處罰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