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三十三條規定:
違反交通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二條?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於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孕婦、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宣告緩刑:
(壹)犯罪情節較輕的;?
(二)有悔改表現的;?
(三)沒有再次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其所居住的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可以根據犯罪情節宣告緩刑,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人員。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被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壹條規定:
飲酒後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嚴重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身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擴展數據:
法院經審理查明:17、14年7月7日上午7時40分左右,被告人楊騎著二輪自行車,沿德安縣普亭鎮石橋路左轉,進入永興路。因車速過快,操作不當,將前方過馬路的行人杜某撞倒,致杜某倒地,經德安縣人民醫院搶救無效於當晚死亡。
德安縣公安局交警大隊認定被告人楊負事故主要責任。事故發生後,被告人楊委托路人及時報警(被害人之子李也同時報警),並將被害人送至醫院救治,後被公安機關傳喚。
案發後,被告人與被害人杜某家屬達成人民調解協議,分期賠償死者家屬人民幣43萬元,取得了死者家屬的諒解。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法,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壹人死亡,負事故主要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定罪。
交通事故發生後,被告人楊某及時將被害人送往醫院救治,並在醫院等候民警。被傳喚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符合自首條件。公訴機關認定被告人構成自首。
被告人楊在案發後積極賠償被害人家屬的經濟損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屬的諒解。根據被告人的犯罪情節、悔罪表現及其所在社區出具的社會調查評價意見,依法對被告人楊燦從輕處罰,並可適用緩刑。
參考資料:
人民網-騎車撞死人?因犯交通事故被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