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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壹個親戚詐騙了將近200萬 請問會怎麽判刑?

涉嫌構成詐騙罪,數額特別巨大,法定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事關重大,建議以盡早委托專業刑事辯護律師介入提供法律幫助和辯護。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司法實踐中認定該罪應註意下列問題:

1 本罪的犯罪對象為公私財物,其可以是有形物,也可以是無形物;可以是動產,也可以是動產;還可以是財產性利益。但不包括騙取名譽、地位等其他非法利益。同時,騙取刑法已列罪名的特定對象,如騙取銀行的貸款、保險公司的保險金、騙取出口退稅的,就不能定本,而應當按照貸款詐騙罪、保險詐騙罪、騙取出口退稅罪等處理。假冒國家工作人員的身份取特殊待遇的行為,不能認定為本罪。

2 行為人實施了詐騙行為,是構成本罪的關鍵。所謂詐騙行為,是指行為人用虛構事實或者瞞真相的方法,使被害人信以為真,“自動地”將財物交給行為人。此處應註意三點:

(1)騙的形式主要有兩類:壹類是虛構事實,即行為人故意編造客觀上不存在的事實,騙取被害的信任;另壹類是隱瞞真相,即行為人掩蓋客觀上存在的事實,使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

(2)詐騙的結果是使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信以為真;(3)行為人取得財物是基於被害人因錯認識而作出的財產處分。被害人處分財產通常表現為直接將財物交付行為人,也可以是放棄物或者承諾行為人取得財物等。這是詐騙罪與其他侵犯財產罪區別的關鍵。

3 構成本罪以行為人騙取他人的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為必要條件。根據有關司法解釋,詐騙罪數額較大,以騙取財物數額價值2000元以上為起點。

4 本罪只能由自然人構成。但單位組織實施詐騙,詐騙所得歸單位所有,數額在5萬元至10萬元以上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刑法和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詐騙罪在處罰上應註意以下幾點:

1 犯詐騙罪的,分別按以下幅度處罰:

(1)數額較大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2)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刑,並處罰金;(3)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上述“數額較大”,是指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000元以上的;“數額巨大”指個人詐騙公私財物3萬元以上的;“數額特別巨大”,是指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0萬元以上的。

“其他特別嚴重情節”,是指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並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1)詐騙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同詐騙犯罪中情節嚴重的主犯;(2)慣犯或者流竄作案危害嚴重的;

(3)詐騙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急需的生產資料,嚴重影響生產或者造成其他嚴重損失的;

(4)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救濟、醫療款物,造成嚴重後果的;(5)揮霍詐騙的財物,致使詐騙的財物無法返還的;(6)使用詐騙的財物進行犯罪活動的;(7)曾因詐騙受過刑事處罰的;(8)導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9)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2 本罪有壹從重處罰情節,即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假借研制、生產或者銷售用於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用品的名義,詐騙公私財物構成本罪的,從重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幹問題的解釋

(壹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

第853次會議討論通過)

為依法懲治詐騙犯罪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破壞金融秩序犯罪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的有關規定,現就審理詐騙案件的幾個具體問題解釋如下:

壹、根據《刑法》第壹百五十壹條和第壹百五十二條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構成詐騙罪。

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千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個人詐騙公私財物3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

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0萬元以上的,屬於詐騙數額特別巨大。詐騙數額特別巨大是認定詐騙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的壹個重要內容,但不是唯壹情節。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也應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

(1)詐騙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同詐騙犯罪中情節嚴重的主犯;

(2)慣犯或者流竄作案危害嚴重的;

(3)詐騙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急需的生產資料,嚴重影響生產或者造成其他嚴重損失的;

(4)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救濟、醫療款物,造成嚴重後果的;

(5)揮霍詐騙的財物,致使詐騙的財物無法返還的;

(6)使用詐騙的財物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7)曾因詐騙受過刑事處罰的;

(8)導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9)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單位名義實施詐騙行為,詐騙所得歸單位所有,數額在5萬至10萬元以上的,應當依照《刑法》第壹百五十壹條的規定追究上述人員的刑事責任;數額在20萬至30萬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壹百五十二條的規定追究上述人員的刑事責任。

對***同詐騙犯罪,應當以行為人參與***同詐騙的數額認定其犯罪數額,並結合行為人在***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數額等情節依法處罰。

已經著手實行詐騙行為,只是由於行為人意誌以外的原因而未獲取財物的,是詐騙未遂。詐騙未遂,情節嚴重的,也應當定罪並依法處罰。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並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2千元至4千元”、“3萬元至5萬元”的幅度內,分別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個人詐騙“數額較大”、“數額巨大”,以及單位實施詐騙,追究有關人員刑事責任,參照本條第四款規定的數額,確定適用《刑法》第壹百五十壹條或者第壹百五十二條的具體數額標準,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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