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可以認定為工傷,可以請求相應的工傷賠償內容。
2.工傷賠償的內容包括:醫療費用、壹次性傷殘津貼(根據傷殘等級和本人工資)、壹次性就業津貼(根據妳省工傷條例確定,解除勞動關系時領取)、壹次性醫療津貼(根據妳省工傷條例確定,解除勞動關系時領取)、帶薪停職期間的工資(根據勞動能力鑒定結論通知書確定)、夥食補助費、護理費、交通費等。
3、用人單位和工傷保險基金分別按不同項目的規定進行補償。
4.根據法律規定,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八條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壹)治療工傷的醫療費和康復費;
(2)住院夥食補貼;
(三)在統籌地區外就醫的交通、住宿費用;
(四)安裝和配置殘疾人輔助器具的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壹至四級傷殘職工的壹次性傷殘津貼和按月傷殘津貼;
(七)勞動合同終止或解除時應享受的壹次性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人員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因工死亡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鑒定費。
第三十九條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由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支付:
(壹)工傷治療期間的工資和福利待遇;
(二)五級、六級殘疾職工的月傷殘津貼;
(三)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時應當享受的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擴展數據:
相關案例:
過去我國很多工傷案件中,法律規定職工在獲得工傷保險賠償後,壹般不會向用人單位提起民事侵權人身損害賠償訴訟。
近年來,我國頒布的相關法律規定:“受到生產安全事故傷害的職工,除依法享受工傷社會保險外,有權依據相關民事法律向本單位要求賠償。”“職業病患者除依法享受工傷社會保險外,還有權依據相關民事法律向用人單位要求賠償。”
這壹立法進步無疑為員工更多合法權利的實現提供了法律依據。
今年年初,筆者從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該院調解了壹起發生在15年前的工傷案件,死者職工親屬當年獲得賠償金15000元,隨後獲得工傷和人身傷害雙重賠款310000元。
15年前,壹名正在工作的員工被同事刺死。因為兇手有精神病,所以沒有追究刑事責任。遇害員工父母僅獲得工傷死亡保險賠償1.5萬元。
為了給死去的兒子壹個說法,老兩口抱怨了好幾年。
15年後,在法律援助律師的協助下,這對已是暮年的老夫妻將兇手的父母和企業告上法庭,要求巨額喪葬費、死亡賠償金和精神損失費。
在這場訴訟中,法院和當事人面臨的問題是:
15年後,訴訟時效是否已過?
受害人親屬已經獲得工傷保險賠償。他們可以再次向雇主重復索賠嗎?
賠償金額是按15之前的標準,還是現行標準?
當時兇手已經18歲了。作為無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他的監護人是單位還是父母?
日前,南京市雨花臺區法院圍繞上述問題對該案進行了審理,做出了全國首例用人單位對工傷職工親屬進行工傷賠償,同時對其進行人身損害賠償的判決。
人民網-職工獲得工傷保險賠償後,可以要求個人賠償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