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的刑事訴訟程序因國而異。我國刑事立法沒有明文規定,僅參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可見,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與我國刑事訴訟法有不同規定的,適用國際條約。但是,中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四)使用我國通用語言文字的原則。外國人參與壹國的刑事訴訟,使用被告國的語言文字,是壹種普遍的規範。也是我國獨立行使司法權的內容之壹。使用我國通用語言處理涉外刑事案件是壹個原則。
這項原則要求在刑事訴訟和制作司法文件時使用通用語言。如有翻譯錯誤,以中文判決和裁定為準。(五)指定或委托中國律師參加訴訟的原則。律師制度是司法制度的組成部分。壹個國家的司法制度不能延伸到外國,壹個主權國家不允許外國幹涉自己的司法事務。1981 10 10月20日,中國司法部、外交部、外國專家局聯合發布《關於外國律師不得在中國境內執業的聯合通知》,規定外國律師不得在中國境內執業,也不得以律師名義代理訴訟和出庭。因此,涉外刑事訴訟中的被告人或被害人只能委托中國律師作為辯護人或訴訟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