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遵循格式,寫全事項;
2、主旨鮮明,闡述精當;
3、敘事清楚,材料真實;
4、依法說理,折服有力;
5、語言精確,樸實莊重,壹般標題用三號,正文用四號,仿宋。
法律文書是司法行政機關及當事人、律師等在解決訴訟和非訟案件時使用的文書,壹般的法律文書是指我國公安機關含國家安全機關、檢察院、法院、監獄或勞改機關以及公證機關、仲裁機關依法制作的處理各類訴訟案件和非訴訟案件的法律文書和案件當事人、律師及律師事務所自書或代書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義的文書的總稱,亦即指規範性法律文書,國家立法機關頒布的各種法律以外,所有非規範性的法律文書的總稱。
法律文書分類詳述如下:
1、民事訴訟類:起訴狀、反訴書、答辯狀、代理詞、刑事附帶民事起訴書、上訴狀、強制執行申請書、財產保全申請書、先予執行申請書、回避申請書、宣告失蹤申請書、宣告死亡申請書、支付令申請書、再審申訴書;
2、婚姻家庭類:婚前財產協議書、離婚協議書、撫養子女協議書、遺贈協議書、遺贈撫養協議書、收養協議書;
3、公司類:各類公司合同、股權轉讓協議、法律意見書、律師工作報告、各類規章制度、公司章程、規章制度、人事管理辦法、勞動管理辦法、資產管理辦法等;
4、勞動類:勞動合同書、勞務合同書、勞動仲裁申訴書;
5、刑事訴訟類:控告狀、刑事自訴狀、取保候審申請書、上訴書、再審申訴書;
6、行政類:行政復議申請書、行政訴訟起訴書、行政訴訟答辯書、行政強制執行申請書、行政上訴書、行政再審申訴書;
7、經濟類:買賣合同、轉讓合同、借款合同、承攬合同、承包合同、運輸合同、租賃合同、贈與合同、經營合同、合夥協議等。
《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壹條 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壹)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