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16條規定,訊問犯罪嫌疑人必須由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偵查人員進行。訊問時,偵查人員不得少於兩人。犯罪嫌疑人被送往看守所羈押後,偵查人員應當在看守所訊問。
訊問筆錄應當使用鋼筆、毛筆或者其他能夠長期保持字跡的書寫工具書寫。
訊問筆錄第壹部分的內容應當完整,不得遺漏。
筆錄的內容應當清晰、全面、準確。犯罪嫌疑人供述既要記住“七個什麽”的要素,又要盡可能完整地再現原犯罪過程;記住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供述,也要記住供述和辯解;記住那些誠實的人,記住那些固執和不誠實的人。
記住那些有答案的人,也記住那些拒絕回答、沈默不語的人;記錄應當如實反映犯罪嫌疑人供述的原意,不得誇大、縮小或者隨意改變原意。
特別是涉及定罪、定性的重要情節、重要口供,要盡量錄原話。涉及俚語、方言、特殊內容的詞語也要用括號說明;訊問過程中嫌疑人的表情、語氣、肢體語言也要準確、恰當地用括號描述。
訊問筆錄結尾必須認真履行核對程序,確保筆錄的法律效力。
訊問筆錄在整個刑事訴訟中起著重要的作用。偵查終結,訊問筆錄存入偵查檔案(主卷)。
擴展數據
雖然訊問筆錄和詢問筆錄有* *的相似之處,但兩者也有明顯的區別:
第壹,意義不同;
第二,記錄的內容不壹樣。訊問筆錄主要記錄被告人的供述或辯解,訊問筆錄主要記錄證人、被害人、知情人提供的證據和證言。
第三,訊問的對象不同,訊問筆錄的對象是刑事被告人,訊問筆錄只適用於證人、被害人或者知情人;
第四,適用範圍不同。訊問筆錄適用於刑事案件,而訊問筆錄可以適用於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
訊問筆錄是刑事案件立案後,向犯罪嫌疑人收集證據的壹種刑事偵查手段。所以做訊問筆錄壹般是為了追究刑事責任(除非查明事實,撤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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