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民主權原則(國家壹切權力屬於人民的原則)
中國憲法第二條明確規定:“中國人民和國家的壹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人民依法通過各種形式和渠道管理國家事務、經濟和文化事業以及社會事務。“所有這些都充分體現了憲法中的人民主權原則。
人民主權原則是國家權力結構的基礎,是國家權力合法性的來源,是人民當家作主的保證。
2、法制原則(社會主義法制原則)
我國憲法明確規定:“本憲法以法律形式確認我國各族人民取得的成就,規定國家的根本制度和任務,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國各族人民,壹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以憲法為自己的根本活動準則,都有責任維護憲法的尊嚴,保證憲法的實施。”
依法治國,必須樹立憲法和法律的權威。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沒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
3.基本人權原則(保護公民權利和義務的原則)
中國憲法第三十三條明確規定:“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憲法第二章規定了“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實現了“人權”和“公民基本權利”內涵的有機統壹,完善了公民基本權利的原則。
人權保障原則即憲法,必將推動國家更加充分、全面地尊重、實現和保障人權,提供強有力的憲法保障。
4.權力制約原則(民主集中制原則)
我國憲法明確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都是民主選舉的,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南方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
以權力制約為基礎的法治原則,有利於防止和消除權力濫用和權力腐敗,“確保人民賦予的權力始終用於為人民謀利益”。
補充: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法,其條款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先後於9月20日,1954,1975,17,1978,3月5日和1982,2月4日通過了四部憲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