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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了辯護律師的會見

法律分析:1、會晤時刻。偵辦階段違法嫌疑人聘請律師的時刻,由現行《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的“第壹次訊問後”提早至“第壹次訊問之日起”,並且《刑事訴訟法》還刪除了現行刑事訴訟法中觸及國家秘密案子的違法嫌疑人聘請律師須經偵辦機關同意的約束。徹底吸收了律師法的規則。2、會晤手續。新刑訴吸收了《律師法》第三十三條,“律師憑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許法律援助公函”(三證)即可會晤的規則。3、會晤程序。律師會晤違法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監聽的規則,取消了現行刑訴法偵辦階段的會晤偵辦機關依據狀況可以派員在場的規則。對壹般案子,律師會晤直接向看守所提出,看守所有必要最遲在四十八小時內予以安排,這壹規則必定程度上處理了實踐中偵辦階段律師會晤有必要經辦案機關安排的問題,可是看守所“四十八小時”的寬限,在實踐中可能會帶來新的問題。並且“四十八小時”壹旦成為常態,會直接影響偵辦、審查起訴、審判三個階段的整體會晤作用。4、會晤規模。與律師法不同的是,新刑訴盡管取消了觸及國家秘密的案子律師偵辦階段的會晤應經偵辦機關同意的約束,可是增加了“損害國家安全違法、恐怖活動違法、特別嚴重賄賂犯案子,在偵辦期間辯護律師會晤在押人員的,應當經偵辦機關許可”的約束。因此,實際上,與現行刑事訴訟法和律師法相比較,律師偵辦期間會晤在押人須經偵辦機關同意的規模擴大了。即律師會晤權比現行法律規則顯著減小。5、律師與違法嫌疑人會晤不被監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九條 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上述案件,偵查機關應當事先通知看守所。 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關情況,提供法律咨詢等;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 辯護律師同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通信,適用第壹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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