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是修改完善了律師會見閱卷程序。
新刑訴法的修改充分吸收了律師法的有關規定,完善了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規定,強化了律師依法履行職責的保障。
現行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規定,在偵查階段,對於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經偵查機關批準,犯罪嫌疑人需要聘請律師、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修改後的《律師法》作出了不同的規定,規定律師有權憑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授權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受監控。新刑訴法吸收了律師法的相關內容,規定在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中,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應當取得偵查機關的許可。這就解決了刑事訴訟法與律師法的銜接問題,保證了法律與司法的統壹,同時也解決了偵查工作中的實際問題。
現行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辯護律師在審查起訴階段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訴訟文書、技術鑒定材料,在審判階段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指控的犯罪事實材料。修改後的律師法擴大了審查起訴階段辯護律師閱卷範圍。新刑訴法吸收了律師法的相關內容,規定辯護律師在審查起訴和審判階段,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指控的犯罪事實的材料。
二是犯罪嫌疑人在偵查階段的訴訟權利得到有效保障。
辯護制度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訴訟中依法行使辯護權的壹項重要制度。新《刑事訴訟法》著眼於提高辯護人在刑事訴訟中的法律地位和作用。
現行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九十六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審查、起訴、審判階段可以委托辯護人,偵查階段只能聘請律師提供法律援助。考慮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訴訟全過程享有辯護權,新刑訴法增加規定,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第壹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其采取強制措施時,偵查機關應當告知其有權委托辯護人。
同時增加壹條規定:“辯護律師可以在偵查期間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代理申訴和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偵查機關詢問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犯罪和案件的有關情況,並發表意見。"
這次修改進壹步明確了律師在偵查階段的法律地位,有利於更好地發揮律師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