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的規定,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或經營信息。
依據該條規定,商業秘密應當具備法律要求的以下條件:
(1) 該項信息具有秘密性
商業秘密首要的構成條件就是該項信息應當具有秘密性,即沒有被任何人向社會公開。所謂向社會公開,是指向不特定的人員透露。企業員工因業務需要而掌握的秘密不能認為是向社會公開。
(2) 該項信息具有商業利益性
壹項信息,不壹定會立即轉化為經濟利益。所謂能夠為企業帶來經濟利益,包括潛在的經濟利益,也包括能夠為企業帶來競爭優勢。只要壹項信息是有價值的信息,就能夠滿足這壹條件的要求。沒有價值的信息,既然不能為企業帶來經濟利益,也就不具有保護價值。
(3) 該項信息具有實用性
所謂具有實用性,是指該信息能夠被企業實際使用於生產或者經營。壹項信息具有實用性,並不意味著必須能夠直接用於生產經營。如果該項信息能夠為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提供間接的、有益的幫助,該項信息仍然應當認定為具有實用性。例如,階段性的技術成果,往往不能直接用於生產經營,但是,它是企業進壹步開展研究工作的基礎,對技術成果的最終完成具有重要作用,所以,它就應當被認定具有實用性。
(4) 權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
這是認定商業秘密受保護的壹項重要因素。如果企業對壹項信息沒有采取保護措施,對該項信息采取放任其公開的態度,則說明他自己就不認為這是壹項商業秘密,或者其並不要求保護,那麽,法律也就不會給予保護。
現在僅憑您目前的描述,我覺得您涉嫌侵犯商業秘密的可能性還是相當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