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看守所是關押罪犯和重大犯罪嫌疑人的地方。中國的壹種勞動改造機構。在偵查、預審、起訴和審判階段監禁的犯人。對情節嚴重或者涉及國家秘密的罪犯,應當分開關押;共犯、男女罪犯、逮捕者和被拘留者應分開拘留。在不妨礙偵查和審判的情況下,應當組織罪犯進行適當的勞動。被判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不方便送勞改隊執行的罪犯,也可以由看守所監管。這部分已決犯應與未決犯分開關押,凡有勞動能力的都應參加生產勞動。看守所有以下權力:1。它有監督、教育、護送、組織勞動、生活和衛生管理、檢查其攜帶的物品、查閱信件、監視面談等權利。2.違反監規的人,有權批評教育,責令反省。企圖殺人、越獄、自殺等嚴重影響監獄安全的在押人員。有權裝載設備。3.對犯罪嫌疑人、被執行人的法定羈押期限即將屆滿,案件尚未審理的,看守所有權通知辦案機關迅速審結;超過法定羈押期限的人,有權向人民檢察院反映情況。4.司法人員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發現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有刑訊逼供或者其他違法行為的,有權當面制止,並直接向有關機關和檢察院舉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五條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拘留後,被拘留人應當立即送看守所羈押,並且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非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恐怖活動犯罪的通知可能妨礙偵查,應當在拘留後24小時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在妨礙調查的情形消失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第九十三條公安機關逮捕人的時候,必須出示逮捕證。逮捕後,被逮捕人應當立即送往看守所羈押。除非無法通知,否則應當在逮捕後24小時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