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九十三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
第九十四條人民法院調解可以由審判員壹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議庭主持,並盡可能當場進行。
人民法院進行調解時,可以采用簡易方式通知當事人、證人出庭。
第九十五條人民法院可以邀請有關單位和個人協助調解。被邀請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協助人民法院進行調解。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三十二條男女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部門可以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關系確實已經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壹)重婚或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
(五)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
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擴展數據
訴訟離婚案件:
11年,男方六次將妻子起訴至法院要求離婚。近日,通州法院作出判決,判他們離婚。
張先生與曹女士經人介紹於1994結婚,並於同年生下壹女。2004年2月和2004年9月,張先生連續兩次將曹女士訴至法院要求離婚。他聲稱兩人性格不合,婚後經常吵架,但兩次被通州法院駁回。
2007年,這對夫婦又生了壹個女兒,但他們之間的“戰爭”仍未平息。2013年2月、2014年2月、2014年9月,張先生連續三次訴至法院要求離婚。曹女士堅決不同意離婚。通州法院連續三次駁回張先生的訴訟請求。
前五次起訴均被駁回,張先生仍不肯放棄。今年5月,他第六次訴至法院離婚。
面對丈夫的訴訟,曹女士說,他們結婚20年了,夫妻之間沒有感情。她說她將近40歲的時候生了第二個女兒,就是雙方有感情的證明。曹女士認為,二女兒還小,離婚不利於孩子的健康成長。
通州法院審理後認為,夫妻倆雖已結婚20年,但婚後未能註重感情的培養,導致雙方因家庭瑣事發生糾紛。張先生先後6次訴至法院要求離婚,夫妻關系確實已經破裂。勉強維持對雙方都沒有好處。最終,法院判決張先生與曹女士離婚。
人民網-11起訴妻子6次,法院最終判決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