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律師網大全 - 律師諮詢 - 我朋友被刑事拘留了。我給了他錢。妳知道我給他打過電話嗎?

我朋友被刑事拘留了。我給了他錢。妳知道我給他打過電話嗎?

他不可能知道是誰給的錢。

被刑事拘留後,不能將錢物直接交付給犯罪嫌疑人。給錢的人應該是直接打入犯罪嫌疑人的內部賬戶,而給錢的人是匿名的,所以犯罪嫌疑人不知道是誰給的錢。妳可以把付款收據作為證據。

進入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正在接受審查,絕對禁止與外界任何人接觸,但他有會見律師的權利。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授權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函要求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最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在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中,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偵查機關應當將上述情況提前通知看守所。

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情,提供法律咨詢。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受監控。

擴展數據

公安機關實施拘留時,必須出示拘留證明,並責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證明上簽名、按手印。如果被拘留者抗拒拘留,執行人有權使用強制手段,包括使用強制手段。

拘留後,決定拘留的機關應當把拘留的原因和拘留的地點,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但是妨礙偵查或者不能通知的除外。

公安機關執行異地拘留時,應當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應當予以配合。

根據《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五條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拘留後,被拘留人應當立即送看守所羈押,並且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除非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恐怖活動犯罪的通知可能妨礙偵查,應當在拘留後24小時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在妨礙調查的情形消失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第八十六條公安機關應當在拘留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訊問被拘留的人。發現不應當拘留的,必須立即釋放,並發給釋放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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