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奪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2.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搶奪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壹條規定:搶奪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數額巨大的標準如下:
(壹)搶奪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
(二)搶奪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的,為"數額巨大";
第三條規定: 搶奪公私財物雖然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視為"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免予刑事處罰:
(壹)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作案,屬於初犯或者被教唆犯罪的;
(二)主動投案、全部退贓或者退賠的;
第六條規定: 各地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並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第壹條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分別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標準。
《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規定:
( 1 )達到數額較大起點的,可以在三個月拘役至壹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 2 )達到數額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 他是初犯,之前吸毒案例屬於行政處罰, 對搶奪罪的量刑沒有影響.
4. 《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坦白可以從寬):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第七十二條(緩刑的適用條件)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壹)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5. 因此, 要按搶奪的實質價值,並根據犯罪地高院的具體規定,以及是否存在其他從寬處罰或免於處罰的情節, 弄清楚才能下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