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本是當事人在打官司時最應當信任的人,但是由於種種原因,很常見的情形是,律師和當事人之間往往由於信任的缺失,會出現當事人認為我方律師被對方收買的情況,那麽如果遇到此類情況該怎麽辦呢? 隨意汙蔑法律工作者被罰款? 濟南市歷城法院曾在審理原告胡某訴被告某街道辦事處房屋行政拆遷、行政賠償壹案中,因不服案件的審理結果,胡某在庭審中大聲叫囂審判人員及其委托代理人被收買,法官當即向其進行訊問, 但胡某並不能作出合理解釋,也不能提交證據證明,並自稱只是隨便說說,沒有什麽目的。 這位原告胡某顯然沒有意識到在法庭上是不能不負責任的“隨便說說”的,在法官對其進行警告後仍不收斂,繼續大放厥詞,他當場就為自己的“隨便說說”付出了代價: 法院決定對胡某罰款5000元,受到懷疑的代理人也當場即與胡某解除了代理合同。 手握證據才是關鍵! 聘請律師是為了輔助我們訴訟,幫助我們理清法律關系、證據,贏得官司。結果呢,當事人卻認為代理律師被對方收買,那麽這個時候我們應該怎麽辦? 首先,壹定要確定這是妳的猜想,還是真的有證據可以去證明。如果這只是妳的猜想,那麽妳應該謹言慎行,在無確切的證據之前,不能僅以自身的懷疑就認定自己的代理律師被對方收買,這不僅是對代理律師人格的不尊重,更會由於雙方之間的不信任,導致自己不會將案件的有關信息全部告知代理律師,這將直接影響案件的訴訟結果。 如果妳已經不信任妳所聘請的律師,那麽妳可以與代理人協商解除代理合同。 如果妳有證據可以證明自身委托的代理律師充當對方當事人的“內鬼”,那麽妳完全可以根據代理合同的約定,單方解除合同。同時,妳也可以就代理律師的行為向當地的有關部門進行投訴。 《中華人民***和國律師法》第四十九條規定: 律師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給予停止執業六個月以上壹年以下的處罰,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吊銷其律師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接受對方當事人財物或者其他利益,與對方當事人或者第三人惡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權益的。 律師有忠於自己當事人的義務,如果妳聘請的律師和對方當事人的確有不正當接觸,那麽顯然違反了律師的職業操守,這時妳可以勇敢拿起法律武器,捍衛自身的合法權益。 選擇委托律師需謹慎! 無論是何種訴訟的代理案件,對於代理律師的選擇,當事人都應該慎重處理。 此外,對於雙方簽訂委托代理協議,當事人應該明確自己享有單方解除權和追究代理人違約責任的情形;對於案件的代理費,最好和對方約定分批支付,以此調動代理律師的積極性,切勿事前壹次性支付全部費用;對於代理律師“吃裏扒外”的情況,當事人應當及時固定相關證據,然後向有關部門進行投訴。 對於日常法律咨詢問題,應及時向專業的律師咨詢和求助,推薦企業加入法保網,盡早建立專屬法務部,在專業法務的指導下做到提前防控風險,避免不必要的損失,及時維護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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