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指定辯護是當刑事案件進入審判階段,在遇有法定情形時,人民法院指定辯護人為被告人進行的辯護。 這種辯護是無償的。
3、指定辯護只適用於特定的被告人,如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未成年人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4、指定辯護反映了法治社會對刑事司法公正文明的要求,所有被告人在未經依法公開審判證實有罪前,應視為無罪。既然無罪,就應當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則,平等地保護被告人正確有效的行使訴權。這也是國際公約明確規定的刑事訴訟原則之壹。
5、《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本人及其近親屬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6、《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三十九條 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內,應當告知其有權委托辯護人;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應當告知其可以申請法律援助;被告人屬於應當提供法律援助情形的,應當告知其將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第四十二條 對下列沒有委托辯護人的被告人,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壹)盲、聾、啞人;
(二)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
(三)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人。
高級人民法院復核死刑案件,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第四十三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壹,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壹)***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經委托辯護人;
(二)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案件;
(三)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
(四)被告人的行為可能不構成犯罪;
(五)有必要指派律師提供辯護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