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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原告。我的律師可以代理被告父親的案子嗎?

從法律上講,父子是兩個獨立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不壹樣的訴訟,原則上不存在“利益沖突”。但是,律師和律師事務所發現上述情形的,可以根據律師執業經驗和行業常識判斷可能存在利益沖突,應當將可能存在的利益沖突和可能產生的後果告知委托人,由委托人決定是否建立或者維持委托關系。委托人決定建立或者維持委托關系的,應當簽署知情同意書,表明當事人已經知悉可能發生利益沖突的基本事實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當事人明確同意與律師事務所和律師建立或者維持委托關系。法律依據: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律師行為規範》(2011版):1。第十二條律師不得在同壹案件中擔任雙方當事人的代理人,不得代理與本人或者其近親屬有利益沖突的法律事務。

2.第四十九條辦理委托事務的律師與委托人有利益關系或者利益沖突的,不得承辦業務,應當自行回避。

3.第五十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律師和律師事務所不得與當事人建立或者保持委托關系:

(壹)律師在同壹案件中擔任雙方當事人的代理人,或者代理與本人或者其近親屬有利益沖突的法律事務;

(二)律師辦理訴訟或者非訴訟業務時,其近親屬為對方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代理人;

(三)曾經親自辦理或者審理過某壹事項或者案件,成為律師後再辦理該事項或者案件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法官、檢察官、仲裁員;

(四)同壹律師事務所的不同律師在同壹刑事案件中擔任被害人的代理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人,但縣域內只有壹個律師事務所並經當事人事先同意的除外;

(五)民事訴訟、行政訴訟、仲裁案件中,同壹律師事務所的不同律師同時作為爭議雙方的代理人,或者本所或者其工作人員為壹方當事人,本所其他律師作為另壹方當事人的代理人;

(六)在非訴訟業務中,除各方當事人的委托外,同壹律師事務所的律師同時擔任利害關系人的代理人;

(七)委托關系終止後,同壹律師事務所或者同壹律師在同壹案件的後續審理或者辦理中接受對方委托的;

(八)與本條第(壹)至第(七)項類似的,根據律師執業經驗和行業常識可以判斷為自行回避、不予處理的其他利益沖突情形。

4.第五十壹條律師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告知委托人並主動回避,但委托人同意其代理或者繼續承辦的除外:

(壹)接受民事訴訟、仲裁案件當事人的委托,同壹事務所的其他律師是該案件對方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擔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人,同所其他律師是案件被害人的近親屬的;

(三)同壹律師事務所接受非當事人的對方當事人代理的訴訟案件或者委托的其他法律業務;

(四)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有法律服務關系,委托人未要求該律師事務所的律師擔任其訴訟或者仲裁案件的代理人,但該律師事務所的律師擔任委托人的對方當事人的代理人;

(五)委托關系終止後壹年內,律師就同壹法律事項接受與原委托人有利害關系的對方當事人的委托;

(6)與本條第(1)項至第(5)項類似的其他情形,根據律師的執業經驗和行業常識可以判斷。

律師、律師事務所發現上述情形時,應當告知委托人利益沖突的事實和可能產生的後果,由委托人決定是否建立或者維持委托關系。委托人決定建立或者維持委托關系的,應當簽署知情同意書,表明當事人已經知悉利益沖突的基本事實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當事人明確同意與律師事務所和律師建立或者維持委托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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