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條非農建設必須節約用地。能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能利用劣質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禁止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
禁止占用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
第三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閑置或者荒蕪耕地。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三條允許發包方享有以下權利:
(壹)依法承包集體所有或者國家所有由集體使用的農村土地;
(二)監督承包方按照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護土地;
(三)制止承包方破壞承包土地和農業資源的行為;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七條承包商應承擔以下義務:
(壹)維持土地的農業用途,不得用於非農業建設;
(二)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對土地造成永久性破壞;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十六條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承擔違約責任。
第六十條承包方非法將承包地用於非農業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罰。
承包方對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損害的,發包方有權制止,並要求承包方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三條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造成耕地大量毀壞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的規定,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處罰:
(壹)非法占用耕地“數量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農田五畝以上或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十畝以上。
(二)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毀壞”是指行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窯、建墳、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進行其他非農建設,致使基本農田五畝以上或者基本農田以外的十畝以上耕地的種植條件受到嚴重破壞或者汙染的。
土地違法案件的查處辦法:
第十二條上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在必要時,可以督促上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處理移送查處的土地違法案件。上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發現下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對其管轄的土地違法案件不依法查處或者不及時查處的,可以發出《土地違法案件查處督辦通知書》,必要時可以自行依法查處。
第十七條符合下列條件的土地違法案件,土地管理部門應當立案:
(壹)有明確的行為人;
(二)有違反土地法律法規的事實;
(三)依照土地法律法規的規定應當追究法律責任的;
(四)在本部門的管轄和職責範圍內。
《土地違法行為查處立案標準》:
第三,耕地的破壞
(壹)占用耕地建窯、建墳,破壞種植條件的;
(二)未經批準,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等。擅自占用耕地,破壞種植條件的;
(三)非法占用基本農田建窯、建房、建墳、挖砂、采石、采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從事其他破壞基本農田和種植條件活動的;
違反土地管理法規行為的處罰辦法;
第三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領導人和其他責任領導人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記過或者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處分:
(壹)土地管理秩序混亂,造成本行政區域內違法占用耕地占壹年新增建設用地占用耕地總量的15%以上,或者雖未達到15%,但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二)發生土地違法案件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不制止或者不組織查處違反土地管理法規行為的;
(四)違反土地管理規定,不報告、不檢查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八條承包方違反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條規定,將承包地用於非農建設或者對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損害,發包方請求承包方停止侵害、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
根據上述法律法規,妳作為發包人,有權制止承包人的違法行為。同時,我們建議您強烈要求當地縣級國土資源部門予以制止,否則您可以對其提起行政訴訟或者向市、省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局舉報,要求盡快制止並查處縣級國土資源部門的行政不作為行為。妳現在已經開始打官司了。根據我最後提供給妳參考的最高法第八條,妳的訴求應該得到法院的支持,重要的是要有充分的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