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我抄的。
沈默權制度最早始於英國,後在美國實施,並傳播到歐洲國家,以及我國的香港和臺灣省。理論上,它也被稱為反對自證其罪的特權。
1912,英國《法官法1912》對沈默權做了明文規定。受英國法影響,美國憲法修正案1789第五條明確規定了反對強迫自證其罪的特權。它規定,“在任何刑事案件中,不得強迫任何人證明自己有罪”。德國、日本等大陸法系國家最終通過刑事訴訟法確定,並在立法中直接規定了沈默權的規則。比如日本憲法第38條規定:“不得強迫任何人作出不利於自己的陳述”。《刑事訴訟法》第198 (2)條規定:“進行前款所稱的偵查時,應當告誡犯罪嫌疑人沒有必要作出違背自己意識的供述。”隨著聯合國確立和推動刑事司法國際化,特別是刑事司法領域最低人權保護標準的努力,①沈默權已經得到聯合國文件的確認。
歷史上有關於沈默權的著名案例,如Shirur訴Williams案和Miranda的建議案,尤其是發生在1966的Miranda訴Arizona案,意義重大,可以說該案對沈默權制度的最終確立具有裏程碑式的作用。案件發生在3月,1963。美國亞利桑那州壹名女子被壹名男子強奸。大約10分鐘後,受害人被釋放。在受害者的指控和描述後,警方逮捕了米蘭達。庭審中,米蘭達供認了自己的強奸行為,並在供詞上簽了字。據此,米蘭達被判綁架罪和強奸罪,但後來米蘭達認為她是在當時的情況下被迫認罪的。美國最高法院同意被告的觀點,認為審判過程中的氣氛和審訊人員使用的心理手段使被告沒有受到身體上的強迫,但這不是他意願的真實表達。隨後,法院規定,被拘留者必須被告知以下事項:他有權保持沈默,不回答問題;他所說的壹切都可能在法庭上作為對他不利的證據;他有權咨詢律師,並在審訊時讓律師在場;如果他請不起律師,他有權得到壹名指定的律師免費代表他。上述規定是現代西方國家沈默權的內容。
我國也有過沈默權的實踐,但出現在地方性法規中。2000年8月,遼寧省撫順市順城區人民檢察院在全國率先引入“零口供”制度,即被偵查機關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暫時視為無,主要通過審查的其他證據來論證其是否涉嫌犯罪。在此期間,嫌疑人享有“沈默權”。壹時間,各大媒體爭相報道,壹些輿論強烈呼籲在司法機關工作中迅速普及“沈默權”,可以與國際接軌。許多學者也開始研究在中國實施的可行性。
與呼籲我國盡快實施沈默權的學者相反,③有學者認為沈默權不適用於我國,因為對於無辜者來說,沈默權是抵抗刑訊逼供的相關武器。對於真正的罪犯來說,沈默權也可能成為他們應付訊問和偵查的“救命稻草”。他們也有幾個理由指出沈默權不適合在中國實施:
浪費警力,影響案件偵破。近年來,中國的犯罪率呈上升趨勢。如果賦予嫌疑人保持沈默的權利,那麽他可能會利用這種權利進行頑強的抗爭。如果嫌疑人在拘留24小時內拒不配合、保持沈默,將難以查清案情,浪費警力資源;
第二,中國的偵查技術和裝備普遍落後。如果賦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沈默權,結果是他們會濫用這壹權利,不利於打擊犯罪。
第三,有學者認為沈默權不符合我國“坦白從寬,抗拒從嚴”的原則。
沈默權是無罪推定的重要內容。無罪推定是資產階級針對封建專制刑事訴訟中的有罪推定而提出的。④無罪推定的思想最早是由意大利著名法學家貝卡利亞在公元18世紀中葉提出的。他指出:“在法官判決之前,壹個人不能被稱為犯罪。只要不能斷定他違反了給予他公共保護的契約,社會就不能取消他的公共保護。”
沈默權是西方許多國家的法律和國際公約為貫徹無罪推定原則而提出的保護被告人訴訟權利的具體要求和措施。重要內容包括被告人有權拒絕陳述,控方既不能強迫被告人證明自己有罪,也不能因其沈默而定罪。
而中國的法制建設才走上正軌20多年,在各個方面都吸收了西方國家大量的現代法律思想和先進的實踐手段。然而,沈默權至今仍未被納入我國的法律體系。我認為有以下原因:第壹,受我們傳統觀念和民族思維習慣的影響,我國是壹個長期實行義務本位的國家,公民普遍對國家機關持有壹種敬畏心理,采取回避、寬容和服從的態度。第二,中國的經濟制度和政治制度,中國是社會主義國家,強調國家整體利益下的個人權利。目前我國正處於社會初級階段,處於新舊經濟體制轉換過程中,所以犯罪率有所上升,而我國的法制還不健全,刑事偵查條件與西方國家相比還很落後;第三,“坦白從寬,抗拒從嚴”的刑訊規則在我國刑事機關已經根深蒂固。
沈默權是壹項自然權利,壹項“不說話”的權利,壹項無罪推定的權利。沈默權是壹項基本人權,也是壹個國家法制文明的標準之壹。可以說是現代法制發展的壹個方向,沈默權的規定為防止審判過程中的刑訊逼供現象提供了有力的保障。沈默權的出現保障了犯罪嫌疑人在訊問階段的人身權利,促使偵查人員不要過分依賴口供,而要積極尋找和收集證據來破案。針對反對引進的意見,有學者對此提出了異議。他們認為,第壹,雖然我國刑法和刑事訴訟法嚴禁刑訊逼供,但目前我國禁止刑訊逼供是不爭的事實,從訴訟機制上運用沈默權是杜絕刑訊逼供的最有效途徑;二、到目前為止,沒有充分有力的證據表明賦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沈默權必然不利於打擊犯罪。
沈默權作為壹項符合現代民主法治思想的制度引入中國只是時間問題。但是,在看到沈默權積極作用的同時,也應該想到它在司法審判中發揮的壹些消極作用,針對我國“水土不服”的情況,以便更好地引入這壹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