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協議是指協議雙方約定,壹方向另壹方披露的書面或口頭信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負有保密義務的當事人違反約定,將保密信息泄露給第三方,將承擔民事責任甚至刑事責任。
保密協議壹般包括保密內容、責任主體、保密期限、保密義務、違約責任等條款。保密協議可分為單邊保密協議和雙邊保密協議。單方保密協議是指壹方對另壹方負有單方保密義務的協議。
壹、保密協議的形式
雙方在簽訂保密協議時,可以在《勞動合同法》中約定保密條款,或者訂立專門的保密協議。但無論采取哪種方式,都應該是法定的書面形式,條款要清楚明確,不能含糊。
二、保密協議內容
(1)界定保密信息的範圍
用人單位在約定保密內容時,要明確需要保密的對象、範圍、內容和期限,最好以列舉的方式列出所有需要保密的內容,否則容易因約定不明確而引發訴訟糾紛。不同企業和同壹企業不同時期,保密的範圍和內容也發生了變化,用人單位應及時修改保密協議的內容。
(2)明確保密主體
商業秘密的保密主體壹般限於保密崗位的勞動者。對於保密崗位和技術崗位,要求不得泄露、贈與、轉讓、銷毀或協助第三方侵犯公司商業秘密。除上述保密崗位外,不壹定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在工作中有意或無意知悉公司秘密,也應納入保密主體範圍,承擔保密責任。此外,掌握商業秘密的勞動者的家屬、朋友也應負有同樣的保守商業秘密的義務。
(三)約定保密期限
保密期限應在保密協議中明確規定。雖然法律規定了勞動者的保密義務不因勞動合同的解除或者終止而免除,但由於商業秘密已經到期、被公開或者被消滅,最好規定保密義務的起止時間,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四)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在保密協議中,如何使用商業秘密、涉及商業秘密的職務成果的歸屬、保密文件的保存和銷毀方式等。應明確約定,如有特殊條款,應以列舉方式約定。
此外,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保密協議中不得直接設定違約金,約定違約金存在被認定無效的風險。但這並不意味著不能在保密協議中約定違約責任,而是可以在保密協議中約定違反保密義務的賠償內容和賠償金額的計算方式。
(5)謹慎約定競業禁止條款。
雖然競業禁止條款是可選的,但不可否認的是,競業禁止條款是商業秘密的有力保護傘。需要註意的是,競業限制的期限和義務、經濟補償金的標準、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時間、條款終止的條件等都必須約定明確,否則企業壹不小心就有可能陷入支付高額經濟補償金的危險。
(六)爭議管轄權的確定
可以在保密協議中約定爭議解決機構,但爭議解決機構必須具有確定性和唯壹性。不允許約定仲裁機構和法院的選擇,也不允許約定A地和B地仲裁機構或法院的選擇,否則該條款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有關的保密事項。
對於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約定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在競業限制期內按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區域和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生產、經營同類產品或者從事同類業務,或者自主創業生產、經營同類產品或者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不得超過兩年。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四)
第六條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但未約定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已經履行競業限制義務,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勞動者平均工資的30%按月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前款規定的月平均工資的30%低於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第七條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和經濟補償。當事人解除勞動合同時,除另有約定外,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履行競業限制義務的,或者勞動者在履行競業限制義務後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八條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和經濟補償,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因用人單位的原因超過三個月未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請求解除競業限制協議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九條競業限制期間,用人單位請求解除競業限制協議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競業限制協議解除時,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額外支付勞動者三個月競業限制經濟補償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條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後,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繼續按照約定履行競業限制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