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護當事人隱私,本文當事人均使用化名。)
壹、原被告的上訴
2014年4月,孫莉莉向法院起訴,稱我和孫金山是母子關系,孫金山於2013年4月來到我家,強行將我驅逐出我家,並租住我家房屋。不僅如此,他還搶走了我13萬多元的養老錢。為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他向法院提出了上訴請求。2.判令孫金山將15.7萬元退還給孫莉莉。
孫金山辯稱,2003年因犯罪入獄,在獄中度過了十余年。2013出獄。他出獄後,我向孫莉莉要了壹本戶口本給我的孩子登記,但她沒給我,所以我拿了壹本戶口本。十三萬元是我求孫莉莉給我的撫養費。找賬的時候看到抽屜裏有7000塊錢,因為急用就順便拿走了。當時,孫莉莉說我不能把它給妳,但我說我是從孫莉莉借來的。它現在無力償還貸款。還收了17000元的房租。我現在住在38號房間。以前住在前妻家,現在離婚了。我沒有別的地方住,只能暫時住在38號房。
壹審法院認為
公民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關於騰退房屋的問題,孫莉莉是38號房屋的所有權人,有權要求孫金山返還房屋。關於財產問題,沒有證據證明孫莉莉同意孫金山的付款。孫金山以非法手段取得孫莉莉財物* * * 15萬元,孫金山應當在占有範圍內全額返還。
壹審判決如下:1。孫金山騰空38號房,歸還孫莉莉;2.孫金山退還孫莉莉15.44萬元;三。駁回孫莉莉的其他主張。
上訴上訴
宣判後,孫金山不服,向中級法院提起上訴。孫金山認為38號房是他的財產,孫莉莉無權要求他騰退房屋;孫莉莉起訴本案並非其真實意思表示,她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駁回孫莉莉的訴訟請求。孫莉莉認為壹審判決合法合理。
二審法院查明
孫莉莉是38號房的主人,孫莉莉將38號房租給外人出租。孫金山承認從孫莉莉家中拿走了13.7萬元現金。同時,孫金山實際收取38號房租金共計17000元。
本院審理過程中,孫金山申請證人張飛出庭作證,證明38號房屋為孫金山所有。孫莉莉認為證人張飛的證言純屬偽造。
評資深房地產律師金雙全
資深房地產律師金雙全認為,當事人有責任提供證據,證明自己主張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主張所依據的事實。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認定的事實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
孫莉莉是38號房子的主人。孫莉莉作為38號房屋的所有權人,依法對38號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孫金山主張38號房是他的個人財產,但他不能證明財產屬於他。這種說法沒有法律依據。因孫金山現占有38號房沒有依據,孫莉莉主張孫金山依法騰退38號房,應予支持。
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