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律師這麽說,我們最好換律師。
現行《律師法》第二十八條允許律師從事下列業務:
(壹)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委托,擔任法律顧問;
(二)接受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當事人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機構依法指派擔任辯護人,接受自訴案件自訴人、公訴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的委托,代理參加訴訟;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種訴訟案件的申訴;
(五)接受委托,參與調解和仲裁活動;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訴訟法律服務;
(七)回答有關法律的問題,書寫訴訟文書和其他與法律事務有關的文書。
律師是指依法取得律師執業證書,接受委托或者指派,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根據工作性質,律師可分為專職律師和兼職律師,根據業務範圍,律師可分為民事律師、刑事律師和行政律師,根據委托人和工作身份,律師可分為社會律師、公司律師和公職律師。律師業務主要分為訴訟業務和非訴訟業務。律師職業的基本特征是:具有必要的法律專業知識;以提供法律服務為職能;受國家保護和管理。
律師必須通過國家司法考試,獲得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沒有律師執業證書,但從事法律事務的人,壹般是法律工作者,俗稱“公民代理人”、“黑律師”,不能稱為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