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1.第四十二條拘役的期限拘役的期限為壹個月至六個月。
第四十三條執行拘役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
在執行期間,被判處拘役的罪犯每月可以回家壹兩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情發給報酬。
第四十四條拘役的刑期和拘役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羈押的,羈押壹日減為監禁壹日。
2.《看守所條例》第十壹條看守所對罪犯應當嚴格檢查人身和攜帶物品。非生活必需品出監或者轉監、勞改場所時,應當登記造冊,代為保管,清點歸還。違禁物品應予沒收。發現犯罪證據和可疑物品時,應當當場作出記錄,由犯罪人簽名、按指印,送交主管機關處理。
女性罪犯的身體檢查應當由女性工作人員進行。
第二十四條罪犯應當自備衣物和被褥。如果實在不能自帶,由看守所提供。
酒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壹般看守所對穿什麽衣服都有相關規定。內衣等衣物需要自己帶,也可以等會去監獄探視時由親戚帶。如果不清楚相關情況,可以咨詢工作人員進行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