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誹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誹謗罪是指以虛構事實或者其他方法,對他人進行誹謗、誣陷或者誣告陷害的行為。行為人行為輕微,構成輕微誹謗罪的,最高可處拘役或者罰金;情節嚴重,構成誹謗罪的,最高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定罪時,需要考慮以下幾個方面:
(1)行為人的主觀故意:即行為人故意誹謗、誣陷、誣告他人,並非出於無意或過失。
(2)言論真實性:如果言論真實,即使對方感到不適或不滿,也不構成誹謗罪。
(3)言論公開性:如果言論只是私下說,沒有公開,不構成誹謗罪。
2.侮辱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侮辱罪是指以語言、文字或者其他方法侮辱他人人格尊嚴的行為。行為人行為輕微,構成輕微侮辱的,最高可處拘役或者罰金;情節嚴重構成侮辱罪的,最高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定罪時,需要考慮以下幾個方面:
(1)行為人主觀故意:即行為人故意侮辱他人人格尊嚴,並非出於無意或過失。
(2)講話方式:如果講話是以禮貌的方式表達,即使對方感到不舒服或不滿,也不構成侮辱。
總之,誹謗罪和侮辱罪都是刑法上的犯罪,其定罪標準需要考慮行為人的主觀故意、言論的真實性、言論的公開性和言論的方式。如果妳遇到這樣的問題,建議妳及時咨詢專業律師,更好的了解自己的權利和義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前款罪,除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以外,只有被告知的,才予以處理。
被害人通過信息網絡告知人民法院第壹款規定的行為,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請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誹謗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壹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壹款規定的“捏造事實誹謗他人”:
(壹)捏造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傳播,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傳播的;
(二)將信息網絡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內容篡改為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傳播,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傳播的;
明知是捏造的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傳播,情節惡劣的,視為“捏造事實誹謗他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誹謗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條。
利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壹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壹)同壹誹謗性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5000次以上,或者被轉發500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精神失常、自殘、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三)因誹謗受到行政處罰兩年內,誹謗他人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