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是無期徒刑如何減刑,即無期徒刑減刑的條件是什麽
減刑是針對正在執行刑罰的罪犯。因此,減刑僅適用於:
1.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犯罪分子。也就是說,減刑的對象只受刑期種類的限制,不受犯罪性質和刑期長短的限制;
2.刑罰執行期間,正在執行刑罰的罪犯符合法定減刑情節的。如果他沒有被判處刑罰或者刑罰已經執行,就沒有減刑的意義。
只有符合上述兩個前提條件的罪犯,才能適用減刑。
減刑分為相對減刑和絕對減刑兩種情況。
相對減刑也叫減刑。根據《刑法》規定,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罪犯,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改造,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就是其中之壹,即符合相對減刑的條件。
絕對減刑又稱減刑,是在刑法規定的六大立功之壹的情況下進行的減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規定:“減刑後實際執行的刑期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的,不得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壹;判處無期徒刑的,不得少於十年。”
也就是說,被判無期徒刑的罪犯,減刑後至少要服刑10年。在人民法院作出減刑裁定前,罪犯應當在獄中積極表現,爭取機會。
二。關於無期徒刑減刑的規定:
1.無期徒刑罪犯在執行期間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的,服刑兩年後可以減刑。為減輕無期徒刑罪犯的刑期,符合死刑緩期執行罪犯和長期監禁罪犯的減刑,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的,壹般可以減為十八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確有悔改表現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十三年以上十八年以下有期徒刑。
2.無期徒刑罪犯在執行期間重新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從新罪判決確定之日起兩年內,壹般不予減刑;新罪被判處無期徒刑的,減刑起始時間應當適當延長。
3.刑法規定,無期徒刑罪犯實際執行的刑期,不得少於十年,從無期徒刑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不受上述減刑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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