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征收房屋價值補償;
2.因征收房屋引起的搬遷補償和臨時安置;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農村村民住房補償包括:
1.遵循先補償後搬遷、改善居住條件的原則;
2.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提供貨幣補償。
無錫國有土地有兩種補償方式:
1,產權調換補償。
2.金錢補償。
產權調換補償:房屋價值補償標準。這裏的房屋補償是指對被征收國有土地上建築物價值的補償,不低於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的同類市場價格,並由具有評估資格的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在本市市區範圍內,因城市建設和發展需要拆遷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及其附屬物,並對房屋所有人(以下簡稱被拆遷人)進行補償安置,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適用於在剩余國有土地上拆除原建在集體土地上的房屋,以及拆除後在原宅基地上依法改建或改造的房屋,不論被拆遷人是否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和房屋產權證。
國家和省對重大基礎設施項目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法規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以及其他公共利益,有下列情形之壹,確需征收房屋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壹)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與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政府根據城鄉規劃法的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舊城改造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