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申請傷殘鑒定有兩種途徑:
壹是當事人可以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律師事務所申請委托;
第二,訴訟到法院後,雙方都會申請法院委托的鑒定。
地點:無錫市廣瑞路2號權益服務大廳勞動能力鑒定窗口
電話:82411200
辦理時間:每個工作日上午9:00-165438+下午0: 30,113:00-16:30。
第壹,殘疾鑒定的過程
傷殘鑒定可分為工傷傷殘鑒定和車禍傷殘鑒定。
個人傷殘鑒定程序
勞動者因工負傷,需要進行傷殘鑒定的,必須先向人力資源或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並在工傷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提出申請。
職工在1年內申請的,需要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並準備好職工與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和職工就醫醫院的診斷證明。
有特殊情況的職工可以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適當延期。勞動者因身體原因無法到人力資源或社會保障局進行工傷認定的,可以委托其直系親屬和工會組織幫助其申請工傷認定。
車禍傷殘鑒定程序
按照公安部的程序,因交通事故造成當事人傷殘的,當事人可以在過夜後,到有傷殘鑒定資質的機構進行傷殘等級鑒定。辦理案件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也可以推薦符合當事人要求的傷殘鑒定機構。最後的鑒定由當事人自己選擇。
法律依據:
人身損害賠償的司法解釋
第十七條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的,賠償義務人應當賠償因誤工減少的醫療費用和收入等全部費用,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夥食補助費和必要的營養費。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賠償義務人還應當賠償因日常生活需要增加而支出的必要費用和因喪失勞動能力而造成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和繼續治療實際支出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和後續治療費。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壹款規定的有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賠償金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事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誤工費等其他合理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