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證駕駛已被拘留,可參觀。看守所收押在押人員後,拘留決定機關應當及時通知在押人員家屬。會見在押人員,應當持有效身份證件在規定時間在看守所會見區進行。根據規定,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人不得駕駛機動車,否則可以處15日以下拘留。拘留中心保障被拘留者在拘留期間會見的權利。在押人員應當遵守看守所會見管理規定。會見在押人員,應當持有效身份證件在規定時間在看守所會見區進行。被羈押人委托的律師會見被羈押人時,還應當持有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授權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壹、無證駕駛的構成要件:
1,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的;
2.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暫扣的人駕駛機動車的;
3、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
4、機動車行駛時速超過百分之五十的。
二、無證駕駛中對駕駛人的處罰標準:
1.未取得駕駛證駕駛車輛的,扣留車輛,處以1500元罰款,也可以並處15日以下拘留。
2.駕駛證被吊銷期間駕駛汽車的,處1.5元罰款,扣留車輛,可以並處1.5日以下拘留;駕駛證暫扣期間駕駛的,處1500元罰款,扣留車輛,拘留不滿15日,扣6分。
3.以非法手段取得駕駛證的後果:偽造、變造機動車駕駛證的,處2000元罰款,沒收證件,處15日以下拘留,扣留車輛。如果造成人員傷亡,也要承擔相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