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駕駛罪中的危險駕駛行為包括:
1,追賽車,情節惡劣;
2.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3、從事校車業務或者客運,嚴重超過額定乘客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4.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眾安全的。
證明行為人有危險駕駛行為的證據:
1.對於情節惡劣的危險駕駛,需要有證據證明是在路上追逐的,比如車速、駕駛記錄的意思,可以證明其情節惡劣。
2.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證據主要是駕駛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駕駛員血液中酒精含量大於(等於)80mg/100ml的行為屬於醉酒駕駛。酒精含量壹般由交警用儀器測量。如果行為人拒絕測量,則推定為醉酒駕駛。
3、從事校車業務或者客運,嚴重超過額定乘客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主要是證明車速和乘客人數的證據,如行車記錄儀、車內監控、乘客證言、售票記錄等證據。
4.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眾安全的。主要是危險化學品的容量、數量等物證,證人證言、視聽資料以及其他壹切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都可以證明。
危險駕駛罪中的危險駕駛行為不包括無證駕駛,但同時無證駕駛有追逐競駛、醉酒駕駛行為的,涉嫌構成危險駕駛罪。
危險駕駛罪是指醉酒狀態下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或者追逐競駛、嚴重超載、非法運輸危險化學品等行為。,危害公眾安全。
危險駕駛罪的構成要件如下:
1,對象元素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公共安全和國家交通管理秩序。
由於本罪行為的不特定性,其引起的危險也是不特定的,但壹般來說,本罪侵犯的主要是社會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
這是由危險駕駛行為的特點決定的。行為人實施危險駕駛行為時,無法預測和控制其駕駛的機動車的行駛方向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因為駕駛環境的變化使得行為人造成危險的對象是不特定的多數人。
2.客觀要素
危險駕駛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或者從事校車業務或者客運,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或者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害公共安全的。
3、主要要素
本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即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的在公共交通領域駕駛機動車的人。實踐中,本罪的主體主要是機動車駕駛人。
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對從事校車業務或者嚴重超載、超速載客,或者違規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害公共安全負有直接責任的,也可以成立本罪。
4.主觀因素
故意是本罪的構成要件。
危險駕駛罪的主觀方面要求行為人具有危險駕駛行為的意識。
這裏的“故意”是指行為人對危險駕駛行為的態度,而不是對危險駕駛行為可能造成危害結果的態度。
因為危險駕駛罪本身主要是由危險駕駛行為來規制的,所以通過對危險駕駛行為的嚴格控制,可以避免危害結果的發生。
因此,在認定危險駕駛罪時,主要考慮的是行為人實施危險駕駛行為時的主觀心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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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刑法第133條之壹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壹)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客運,嚴重超過額定乘客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眾安全的。
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條
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壹)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或者被暫扣的;
(二)機動車由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暫扣的人駕駛的;
(三)發生交通事故後造成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
(四)機動車行駛時速超過百分之五十的;
(五)強迫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機動車安全駕駛要求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構成犯罪的;
(六)違反交通管制規定強行通行,不聽勸阻的;
(七)故意損壞、移動、改動交通設施,造成危害後果,尚不構成犯罪的;
(八)非法攔截、扣留機動車輛,不聽勸阻,造成交通嚴重堵塞或者較大財產損失的。
行為人有前款第(二)項、第(四)項情形之壹的,還可以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有第壹項、第三項、第五項至第八項情形之壹的,可以拘留不超過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