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律師網大全 - 律師諮詢 - 無罪假設是指零假設

無罪假設是指零假設

無罪推定

,又稱為無罪類推,是指任何人在未經依法確定有罪以前,應假定其無罪。其作為憲法原則和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已經為世界上多數國家的刑事訴訟程序所采用。

無罪推定原則最早出現在1764年資產階級的啟蒙運動中,由意大利貝拉利亞提出,到現在已經有上百年的歷史,但無罪推定原則在世界各國的法律規定中並不相同,但是其基本精神和內涵大同小異。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2條規定,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該條雖未直接寫明“無罪推定”,但明確反映了其基本精神,且明確規定了只有人民法院享有定罪權,即在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定罪的生效判決之前,任何被追訴的人都應被認定為無罪。

壹、無罪推定與有罪推定

現代刑事訴訟法原則中的“無罪推定”主要是針對封建專制下糾問式刑事訴訟中有罪推定而言的。有罪推定,是指未經司法機關依法判決有罪,對刑事訴訟過程中的被追訴人,推定其為實際犯罪人。二者是不同社會形態下壹對相對的概念,同時也體現了法律制度隨著世界經濟的發展而相應進步,更加註重保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規範檢察機關權力的行使。

有罪推定在刑事訴訟制度中主要體現為以下壹些現象,如被告人主要作為訴訟客體存在,沒有辯護權;被告人是主要證據來源,認罪口供是最有價值的證據之壹,為取得口供可以刑訊;審判無須公開,司法和行政不分,控訴和審判不分等等。上述現象歸納總結起來主要表現為兩種形式:(壹)未經司法機關依法判決有罪,壹般民眾對被追訴人有罪判斷嚴重外化且侵害被追訴人的名譽權、隱私權等基本權利或者對被追訴人的定罪量刑形成消極的輿論引導;(二)在司法機關依法判決確定有罪與否以前,公權力機關侵害被追訴人人身權利和訴訟權利或者對被追訴人形成有罪預斷乃至作出有罪處理。

然而,無罪推定原則強調的是對被告人所指控的罪行,必須有充分、確鑿、有效的證據,如果審判中不能證明其有罪,就應該推定其無罪。具體體現在:(壹)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案件,不得以被告人的行為構成犯罪為前提條件,被追訴者在被起訴前處於“犯罪嫌疑人”的地位,被起訴後則處於“被告人”的地位,從而避免了將其視為“有罪者”或“罪犯”;(二)疑罪從無;(三)人民檢察院只能作出提起公訴或者不起訴的決定,而不能作出免於起訴的決定。在法庭審判過程中,公訴人負有提出證據證明被告人有罪的責任,被告人不承擔證明自己有罪或無罪的義務。

二、無罪推定原則的內容

無罪推定原則的核心內容是保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利,規範檢方的權力行使。它具體包括以下三個方面的規則:

1.疑罪從無規則。即控訴方提出的證據不足以認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罪時,應當作無罪處理。對任何壹個案件的認定必須依靠確實、充分的證據,如果達不到證明標準,就會形成疑案,無罪推定原則對疑案的處理是按照“疑罪從無”原則,即在判決的結果上宣告無罪。這充分體現了我國法律對人權的保護。

2.控方舉證規則。即控訴方承擔證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罪的責任。在刑事訴訟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人民檢察院或者自訴人承擔,被告人沒有證明自己無罪的義務。我國《刑事訴訟法》第89、137、140條明確規定了認定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證明責任在國家司法機關而不在被告人。若要求被告人承擔證明責任,勢必又要走回有罪推定的老路,同時也會導致刑訊逼供現象更加屢禁不止。

3.沈默權規則。沈默權規則與無罪推定的人權保障精神及舉證責任的歸屬密不可分。任何人不應成為追訴自己的工具。法律賦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沈默權,由他們自己決定是否行使反駁控訴的權利,是否同司法機關合作,也體現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意誌主體和訴訟主體的地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證明自己無罪的義務,不應被拷問或逼供,若其保持沈默,詢問就必須停止,而且僅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情況下,不得認定其有罪。刑事訴訟中嚴禁刑訊逼供,但是犯罪嫌疑人對偵查人員的提問,應當如實回答。

三、無罪推定原則在司法實踐中的適用

在世界司法實踐歷史中,無罪推定原則雖未明確規定在國家法律法規中,但其在各國法院審理裁判案件時都會有所體現。例如,1994年的美式橄欖球運動員辛普森殺妻案曾在美國轟動壹時,當時的審理也是壹波三折,但是因檢方取證過程存在失誤,最終由於證據不足無罪獲釋。該案也因此成為了美國歷史上疑罪從無的最大案件,至今仍是法學界學習的典型案例。辛普森案主要體現的是美國刑事案件“超越合理懷疑”的定罪標準,要求證據要禁得起壹切合理質疑的推敲才有效,也就是在法庭審判時,檢方若要指控被告有罪,必須提出確鑿可信的證據來證明被告的罪行,其正是無罪推定原則中控方舉證規則和疑罪從無規則的集中體現,所以超越合理懷疑標準是無罪推定在美國司法實踐中的適用。

無罪推定原則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並沒有完全的貫徹落實,近些年不斷有過去的案件被平冤昭雪,比如“鄭州大學楊波濤案”、“河南趙作海案”和“湖北佘祥林殺妻案”等,這些案件多是證據不足、刑訊逼供的案件,雖然最後真相大白,但是遲到的正義絕非真正的正義,我們從中能夠看到無罪推定原則的在司法實踐中重要性。盡管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2條規定了“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但這只是在壹定程度上體現了無罪推定原則。二者之間還是存在差別的,無罪推定原則強調的是在確認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有罪前應視為無罪,是對其無罪狀態的確認,而第12條的規定對有罪或者無罪這樣的確定回答有逃避的嫌疑。我國沒有完全明確適用無罪推定原則,尤其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沈默權和非法證據的摒棄和消除方面的立法亟需完善。

這也體現了法治社會上“寧錯放壹人,也不能錯殺壹人”。

司法是國家公平正義的最後壹道防線,也是國家實現公平正義的源頭,無罪推定原則作為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之壹,體現了當前法治社會倡導的“寧錯放壹人,也不錯殺壹人”原則,其對實現防止國家權力濫用,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無罪推定原則應當盡快在我國法律中予以確立,在司法上應徹底貫徹,這對實現我國刑事訴訟的以審判為中心的司法改革目標是至關重要的

參見:

1.楊雄,《楊雄講刑訴之精講》,五洲傳媒出版社。

2.李俊律師的博客,《辛普森案件判決——“無罪推定”的典型案例》。

  • 上一篇:我們享有哪些權利?
  • 下一篇:武漢刑事律師陳亮簡介
  • copyright 2024律師網大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