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審中,檢察官東勝區檢察院稱,吳寶全捏造事實,通過在網上發帖的方式對鄂爾多斯市政府及其主要領導進行侮辱、誹謗,侵犯了其名譽權。吳應當以誹謗罪追究刑事責任。2008年6月65438+10月65438+7月,壹審判決宣告誹謗罪成立,判處有期徒刑壹年。法院認為,吳在未全面了解康巴什新區發展情況的情況下,公然捏造事實,在網上發帖侮辱他人和政府,對個人和地區造成惡劣影響,危害了該地區作為全國先進城區的社會發展秩序。“東勝區法院的判決創造了壹個新的罪名——誹謗政府罪。”中國政法大學教授何兵表示,由於民眾對政府信息的認知不可能完整、客觀、公正,法律必須容忍民眾對政府的錯誤、不公正的批評。民法上的名譽權是保護公民、法人在民事活動中的民事權益,而政府的公共管理活動不是民事活動,而是政府活動,不受名譽權的法律保護。政府沒有名譽權可言,更不用說“誹謗政府”何兵說,公民的批評如果有錯誤,就會受到法律的制裁,憲法中“公民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這壹條款應當改為“公民有提出正確的批評和建議的權利”。
發回重審:刑期由壹年改為兩年
“我要上訴!!!"拿到壹審判決書後,吳寶全在日記中憤怒地寫道。2009年6月4日,鄂爾多斯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發回壹審法院重審,理由是“原審判決認定被告人吳寶全犯誹謗罪的事實不清”。吳寶全充滿希望。2月19日,該案在東勝區法院再次開庭。與壹審相比,控辯雙方都沒有提出更多新的證據。當天,已被羈押10個月的吳寶全被取保候審,洗澡,理發。他認為無罪釋放的日子就在眼前。
第二天早上10,吳寶全接到法院電話,讓他去法院簽字。結果他再也沒有回來,第三次被拘留。吳寶全覺得不好。3月10,再審判決書轉給他:誹謗罪成立,判處有期徒刑二年。這意味著,如果不上訴,他將在服刑近壹年後很快出獄,但在2009年3月,他必須為自己的“不服壹審判決”付出代價。“有律師說,這是網民發帖構成中國最高刑期的案件。”壹直關註鄂爾多斯征地事件的網絡新聞記者李江濤撰文。
再審判決書中,對吳寶全沒有新的指控和證據,但對犯罪後果的描述從“危害本地區作為全國先進城區的社會發展秩序”改為“嚴重危害本地區作為全國先進城區的社會發展秩序”。
吳再次上訴。2009年4月17日,他得知鄂爾多斯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維持原判。東勝區檢察院壹位檢察官透露,提起公訴前,曾開會討論是否起訴。“當時,在會議上,我們簽署了無罪書。後來領導說這是市裏的個案,我們管不了。”北京啟建律師事務所律師劉曉直言不諱地指出:“這肯定是報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