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壹審判決認為,吳春紅因安裝電表與王勝利發生矛盾。2004年6月165438+10月14日,王克服了交電費的沖動,認為其語氣強硬,產生了投毒報復的念頭。當天,付完電費後,吳春紅偷偷溜進王勝利的廚房,把毒鼠強放進了裝滿面粉的勺子裏。王占生的兩個兒子在吃了用面粉和豆腐炒的“面條”後中毒。
2005年6月23日至2007年10月30日,商丘中院三次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吳春紅死刑緩期執行,但均以“事實不清”為由發回重審。經過商丘中院第四次開庭審理,吳春紅再次因故意殺人罪被判處無期徒刑。
吳春紅上訴後,河南省高級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此後,吳春紅的申訴也被河南省高級法院駁回。服刑期間,吳春紅堅決不認罪,拒絕減刑。
2016年6月3日向最高法提出申訴。
2065 438+08 18 10月3日,吳春紅的女兒吳莉莉收到了最高法院的《再審決定書》:“吳春紅故意殺人罪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責成河南高院再審此案。”
2020年4月1日,河南高院再審開庭。吳春紅被判無罪。
擴展數據:
吳春紅獲得國家賠償262萬余元。
6月2日,吳春紅在律師的陪同下,前往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國家賠償,共計1872萬元。其中包括人身自由賠償金972萬元、精神損失賠償金500萬元、誤工費及賠償金200萬元、相關醫療費用200萬元及傷殘賠償金。
8月6日,本報從李長青律師處獲悉,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吳春紅作出國家賠償決定,賠償總額為2628+0,000元。其中,精神損害賠償68萬元,侵犯人身自由賠償1938+0000元;向吳春紅道歉;吳春紅的其他賠償要求被駁回。
中國網-吳春紅獲得國家賠償262萬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