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錫華的辯護律師嚴鳳祥認為壹審量刑過重,希望上級法院查明事實,給予上訴人無期徒刑以下的從輕處罰。
另據了解,吳錫華案壹審期間,法院收到吳錫華行政村314村民聯名上書,稱被告人“清正廉潔,從未與鄰居發生矛盾糾紛,是群眾公認的老實人、好人”。“走向犯罪,是無處申訴,無解而導致的極端悲劇。”
第壹,判謀殺罪的年限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百三十三條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二,緩刑
(1)意義
緩刑,又稱緩刑,又稱緩刑,是指犯罪人觸犯刑法,經法定程序確認已構成犯罪,應受刑罰處罰,先宣告有罪,暫不執行已判處的刑罰。
㈡目的
為了暫緩人員的量刑,設立專門的機關負責監督,並有專職的偵查員進行緩刑考察。罪犯在壹定考驗期內接受特定檢驗機構檢驗,根據罪犯在考驗期內的表現決定是否適用特定刑罰的制度。
(三)試用期的條件
1.犯罪分子處三年以下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原判刑罰的附條件不執行,決定了緩刑只能適用於罪行輕微的罪犯。罪行的嚴重程度與對罪犯施加的懲罰的嚴厲程度相稱。我國刑法之所以規定緩刑的適用對象是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是因為這些犯罪分子的罪行較少,社會危害性較小。相反,被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由於罪行嚴重,社會危害性大,不列為緩刑的對象。
2.根據罪犯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認為適用緩刑不會再次危害社會。這是緩刑的根本條件。也就是說,有些犯罪分子雖然被判處了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根據其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只有在不致於危害社會的情況下,才可以適用緩刑。
3.罪犯不是慣犯。累犯具有持續性、主觀性和惡性,有再犯的危險。適用緩刑很難防止再犯。所以累犯不能適用緩刑。
(四)試用期的註意事項
1.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2、按照規定定期向監外執行機關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3.遵守檢查機關關於接待來訪人員的規定;
4.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檢查機關批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 * *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