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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條禁令是哪五條

壹、嚴禁違反槍支管理使用規定,違者予以紀律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予以辭退或者開除;

二、嚴禁攜帶槍支飲酒,違者予以辭退;造成嚴重後果的,予以開除;

三、嚴禁酒後駕駛機動車,違者予以辭退;造成嚴重後果的,予以開除;

四、嚴禁在工作時間飲酒,違者予以紀律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予以辭退或者開除;

五、嚴禁參與賭博,違者予以辭退;情節嚴重的,予以開除;

具體情況如下:

“五查五整頓”的新時代來臨了

這不只是壹個提法還是壹個新高度!政法隊伍的清正廉潔,直接關系到司法公正、社會公平。政法隊伍在落實紀律上,絕對不能含糊。

國有國法,家有家規。政法系統也有自己的“緊箍咒”,

請自查對照政法各家鐵規禁令。政法隊伍建設穩穩噠!

1、法院系統

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現行禁令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五個嚴禁”的規定》和《關於糾正節日不正之風的“十個不準”規定》。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五個嚴禁”的規定》

五個嚴禁是——

①嚴禁接受案件當事人及相關人員的請客送禮;

②嚴禁違反規定與律師進行不正當交往;

③嚴禁插手過問他人辦理的案件;

④嚴禁在委托評估、拍賣等活動中徇私舞弊;

⑤嚴禁泄露審判工作秘密。

人民法院工作人員凡違反上述規定,依紀依法追究紀律責任直至刑事責任。從事審判、執行工作的,壹律調離審判、執行崗位。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糾正節日不正之風的“十個不準”規定》

十個不準是——

①不準以過節名義濫發實物、現金及支付憑證;

②不準用公款購買、印制、郵寄、贈送賀年卡、明信片、年歷等物品;

③不準用公款購買煙花爆竹、煙酒、月餅等年貨節禮,或者以過節名義用公款搞相互走訪、送禮、宴請等活動;

④不準用公款大吃大喝、遊山玩水或者用公款豪華鋪張舉辦慶典、晚會等活動;

⑤不準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禮金、支付憑證等財物;

⑥不準參加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旅遊、健身、娛樂等活動;

⑦不準違規使用公車或將公車外借他人使用;

⑧不準向案件當事人及其委托人借車用於探親訪友或外出遊玩等活動;

⑨不準跑官要官、買官賣官;

⑩不準從事與法院工作人員身份不相符的活動,或者涉足與法院工作人員身份不相符的場所。

2、檢察系統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嚴禁檢察人員違規駕車的四項規定》(2005年5月13日印發)

①嚴禁酒後駕駛機動車,違者予以辭退;造成交通事故並致人重傷、死亡或重大經濟損失的,給予開除處分。

②嚴禁無證駕駛機動車,違者給予批評教育或警告以上處分;經教育或處分仍不改正的,予以辭退;造成交通事故並致人重傷、死亡或重大經濟損失的,給予開除處分。

③嚴禁交通肇事後逃逸,違者壹律給予開除處分。

④嚴禁警車私用,違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造成交通事故並致人重傷、死亡或重大經濟損失的,給予開除處分。

因管理不善導致檢察人員違反上述規定的行為並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按照《檢察機關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實施辦法》的規定追究有關領導的責任;對違反上述規定的人員不批評、不教育或隱瞞不報、壓案不查、包庇袒護的,從嚴追究有關領導的責任。

《最高人民檢察院禁酒令》(2009年1月21日印發)

①嚴禁工作時間和工作日中午飲酒,違者給予批評教育;情節較重的給予紀律處分;造成惡劣影響的,予以辭退或者開除。

②嚴禁執法辦案期間飲酒,違者給予紀律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予以辭退或者開除。

③嚴禁攜帶槍支、彈藥、檔案、案卷、案件材料、秘密文件或者其他涉密載體飲酒,違者視情節給予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予以辭退或者開除。

④嚴禁佩戴檢察標誌和著法警制服在公***場所飲酒,違者給予批評教育;情節較重的給予紀律處分;造成惡劣影響的,予以辭退或者開除。

⑤嚴禁酒後駕駛機動車輛,違者予以辭退;造成嚴重後果的,予以開除。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嚴禁檢察人員違規使用機動車輛的六項規定》(2010年5月30日印發)

①嚴禁檢察人員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借用、占用發案單位或者案件當事人以及其他與案件有關人員的機動車輛,違者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檢察機關及其內設機構借用、占用發案單位或者案件當事人以及其他與案件有關單位或個人機動車輛的,對作出決定的檢察人員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②嚴禁檢察人員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向發案單位或者案件當事人以及其他與案件有關人員置換、購買、轉讓機動車輛,違者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檢察機關及其內設機構向發案單位或者案件當事人以及其他與案件有關的單位或個人置換、購買、轉讓機動車輛的,對作出決定的檢察人員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③嚴禁檢察人員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借用、占用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者個人的機動車輛,違者給予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

檢察機關及其內設機構借用、占用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者個人機動車輛的,對作出決定的檢察人員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④嚴禁檢察人員使用扣押的機動車輛,違者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檢察機關及其內設機構使用扣押機動車輛的,對作出決定的檢察人員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⑤嚴禁檢察人員私自使用公務車輛,違者給予批評教育;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造成交通事故並致人重傷、死亡或者重大經濟損失的,給予記大過以上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領導幹部私自駕駛公務車輛的,依照前款規定從嚴處理。

⑥嚴禁檢察機關領導幹部違反規定配備、購買、更換、裝飾或者使用小汽車,違者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3、公安系

公安部“三項紀律”、“五條禁令”公安部“三項紀律”

第壹條,決不允許面對群眾危難不勇為;

第二條,決不允許酗酒滋事;

第三條,決不允許進夜總會娛樂。

公安民警違反上述規定的,壹律先予以禁閉,並視情給予紀律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或者惡劣影響的,壹律給予開除處分,並視情追究有關領導責任。隱瞞不報、包庇袒護的,從嚴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

第二條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應當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和國人民警察法》、《中華人民***和國公務員法》等法律法規關於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的規定。公安機關人民警察違法違紀,應當承擔紀律責任的,依照本條令給予處分。

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對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處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違法違紀,應當承擔紀律責任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按照管理權限依法給予處分。

公安機關有違法違紀行為,應當追究紀律責任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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