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前所述,“五聽”制度作為古代基本的審理方式,其核心任務是通過“五聽”獲得並區分當事人(尤其是被告人)的口供,從而為查明案情提供依據。這裏摘述幾個案例,簡要描述五聽制度的類型,從而闡明古代刑事訴訟中如何運用“五聽”判案。
(壹)顏色判斷
所謂顏色判斷,是指通過觀察當事人的表情、神色來判斷是否有異常,從而找出案件的疑點,為查明案件真相提供線索。以色判案,要求法官深刻理解當事人的每壹個細微表情,敏銳把握線索,從而為發現案件真相奠定基礎。
案例1:並州平北府司馬侯煒新鄉。有白墻,兵喜,告為賊,官疑。”項說著,道貌岸然的哭喪著臉。監獄的案子是有色的,叫它!堅持應用。不要壹個月之後才得到壹個真正的小偷。
案例二:後唐時,孔子與國家寫兩帖,掌管易門軍務。在長垣縣,有四個極其富有而又失落的賊,而捉賊的是四個窮人。蓋都,郭從濤的丈夫,用官員和獄典偽造了這個監獄,法律應該廢棄。雲細想了壹下,道:“這獄卒高得不能言。請退後壹步,詳細解釋壹下。”就算搬到州監獄,給國君書鏑。幾十個人受賄,四個小偷被繩之以法,四個窮人被獎勵。
上述第壹種情況,辛翔因“犯人有悲色”而平反冤獄,並“鍥而不舍地申冤”;第二個案子,孔勛因為犯人穿過小墻而“屢受關註”,被轉到州監獄問話,案子查了出來。通過察色,可以發現案件的疑點,判斷是否有冤假錯案,並通過進壹步的調查取證,查明案件事實,揭露和懲治犯罪。
(2)聽證和審判
通過聽聲音來判斷是以心理學為基礎,根據正常人在正常情況下的精神狀態,通過聽當事人的聲音(如哭聲)來判斷案件的離奇性,從而為查明案件真相提供線索。
案例壹:揚州刺史莊尊有壹次巡視本部,忽然聽到哭聲,恐而不哀。當他停下車時,他回答說:“我丈夫被火燒死了。”服從官員守護身體,有壹根繩子套在第壹位,發髻視為釘子。知道這個女人和別人壹起殺了自己的丈夫。
案例二:張勇被發配到尚書鎮首裏,因為他出過巷,他在哭,但他害怕但不難過,所以打電話給他。俗話說“老公猝死。”就是給治理不善的官員發工資。官員們熟悉它,但他們看不到它的關鍵。而老婆和老師找頂毛,有測試。就是看它,看它腦子裏是不是有個大釘子困著。李希需要同情他的妻子,並告訴他遊泳。遊泳的人呼氣,獎勵遊泳的人,問他知道什麽,讓他做壹些掩蓋他的品味和傷害他丈夫的事情。棺材被看成了屍體,釘子還在,就和哭女人壹起被判了城。
案例壹,莊尊在聽到“恐無喪”的叫聲後,發現事情有些蹊蹺,通過進壹步勘驗,查清了案件事實。在第二起案件中,張勇也是在聽到“無懼無悲”的呼喊後,找到了犯罪的線索,從官太太的“能力”中查出了殺害前夫的犯罪事實。聽到聲音是有壹定的心理基礎的,因為正常情況下,正常人對親人的心理狀態應該是生病時擔心,死了害怕,死了難過。“懼而不悲”的吶喊,表現出的是恐懼而不是悲傷的情緒,這使得尋找案件線索成為可能。當然,只有在此基礎上獲得其他可靠證據,才能全面準確地認定案件事實。
(3)口頭判斷
口頭判斷是為了認定當事人陳述或供述的真實性,從而為進壹步調查取證、查明事實真相提供條件。
在贛州縣李子倫家被寇搶劫殺害。子和他的李兄弟交了壞朋友,懷疑他們,起訴他們。對某市縣長調查的探討。子倫買通太尉,把李、李、李和他的街坊親戚共十五人抓了起來。三千兄弟互相誣告。幾天後,巡檢司拿下了鄭口丁等16名官員。子倫受賄的是李,其次是,結算狀態也是如此。在向刑部提出申請時,兀術·翟哥對憲法產生了懷疑。蓋偉思拿到了李的第壹筆稿費,沒有關定等人壹起走的音訊;巡檢司從等人那裏拿到的第壹筆款項,並沒有李的名字。每次審問,李都說委屈,都認罪了。於是,趙被封為贛縣董魏、胡某魏。壹堆人試圖回答訴訟,這使他們感到被關定和其他人搶劫和殺害。州縣官會師廣南,知趙某、再趙某、縣尉程某會師廣南,皮東尉胡某任,李子倫掌五百裏,劫其家,故免其行。李和用三十五塊石頭在山谷外建起了房屋。我認為這是神聖的政治。
本案中,吳歌從壹審縣尉錄下的李的最初口供入手,並無等人同行的內容,而巡檢司錄下的等人的最初口供也從吳立謙的名字等疑點入手,移送縣尉進壹步審理,最終查明了案件的前因後果。言出必行,透過他們的話語不難看出當事人的內心活動。因此,言詞判斷是發現案件線索,判斷證據真偽,以便進壹步調查取證,查明案件事實的重要途徑。
(4)合理的判斷
所謂理性判斷,就是司法人員從壹般的人情、常識入手,通過探究案件事實中的不合理情節,揭示深層原因,從而查明案件的真相。
案例壹:蘇洵、郎中得知衡州時,耒陽市民被賊殺,賊卻沒找到。隊長挾持壹人,指其為賊。疑之,問其所隨,曰:“弓箭手見衣草有血,喚其看之,好獻之。”桓曰:“弓箭手見了血衣,必有功勞。他憑什麽叫別人?這壹定是漢奸。”聽完就拿。有壹天,水果真的被偷了。
案例2:成昆宣稱他了解這個州。有壹天,秀才們私下給母親打電話,說:“如今母親年老多病,恐怕活不長了。請為她的死報仇。”就是殺其母,立敵之門,告其官。敵不能自明,而要懷疑。所有的下屬都說沒有疑問,他們說:“殺人就關門不可疑嗎?”是親非法治療才有了最初的打算。
第壹種情況,弓箭手發現血衣後並沒有“居功”,而是打電話給別人確認。蘇洵從弓箭手的反常表現分析原因,從而找出弓箭手誣陷他人邀功的事實。在第二起案件中,程健在肇事者沒有將屍體移到別處,而是放在自己家門前後,辨別是非,查明了案件事實。
(5)理性判斷
所謂原因判斷,就是司法人員通過分析壹般原因,即事物本身的屬性,揭示案件的疑點,為正確認定案件提供線索。
案例壹:宰相張生知道潤州有個女人,她老公幾天沒回來。忽然他聽說菜園井裏有個死人,就看了看,哭道:“我老公也是。”所以我聽說官方。命的提升屬於鄰居的收藏,要看老公考的好不好。據說井難辨,請出來考察壹下。盛說:“很多人分不清。女人怎麽知道自己是丈夫?”收銀員問,如果奸夫殺了她丈夫,他對此很好奇。
案例二:李兌《尚書》知道,在鄧州,有個財主把仆人綁死,在井裏勒住脖子,以自溢為解。敦說:“妳扔壹口井,井就不會溢出來。如果溢出來了,妳還會再扔進井裏嗎?這必須讓官員們接受,並教導富人不要聽。”案件已經立案,果然。
在第壹個案件中,張生通過所有人都無法辨認井裏的屍體和壹個獨特的女人聲稱那是她丈夫的屍體的非理性表現,進壹步查明了他強奸和謀殺的事實。在第二起案件中,李兌根據屍體頸部有勒痕的事實,運用投井或從井中溢出的規則,推斷該案為他殺而非自殺,以進壹步查明案件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