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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用的最終判決

2011 1 14上午,槍殺宜賓衛星觀測站哨兵、襲擊市政府保安、持槍搶劫內宜高速宜賓北站的犯罪嫌疑人吳勇,最終被裁定維持原判。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裁定駁回其上訴,維持宜賓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09年6月24日作出的吳勇犯搶劫罪、故意殺人罪數罪並罰的刑事判決,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原審被告人吳勇持槍襲擊軍事機關、政府機關,制造社會影響,殺害無辜兒童和戰友,致兩人死亡,壹人重傷;吳勇夥同他人多次持槍搶劫高速公路收費站,搶劫數額巨大。其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特別嚴重,犯罪情節特別惡劣,罪行極其嚴重。壹審原判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故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裁定。

2009年6月24日上午,165438+2009年10月24日,四川省宜賓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了犯罪嫌疑人吳勇搶劫收費站槍殺哨兵壹案。宜賓中院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及後果,依法判處吳勇犯搶劫罪、故意殺人罪,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法院經審理查明,吳勇是四川內宜高速公路收費北站、內宜高速公路收費南站白天蒙面持槍搶劫案的主要犯罪嫌疑人。2003年9月、6月約13時許,吳勇到宜賓衛星觀測站,向哨兵張某某胸部開槍,後又向哨兵曾某某開槍並逃離現場。

經法醫鑒定,哨兵張某某為重傷。2003年6月5438+10月2日上午,吳勇攜帶數支火藥槍、自制雷管、火藥等在宜賓市人民政府外等候,意圖襲擊政府工作人員。13時許,吳勇近距離射殺保安楊後逃離現場。法院還查明,吳勇夥同犯罪嫌疑人張自順,於2008年6月11日下午4時,沖入內宜高速公路收費站宜賓北站收費站,搶走現金16000余元。2009年2月23日晚16: 26,吳勇夥同犯罪嫌疑人唐德福、魏持火藥槍、砍刀沖入內宜高速公路宜賓南站收費站,搶走現金49000余元。此外,吳用還犯有殺害郭曉鳴等罪行。吳勇對上述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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