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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交通肇事罪刑事辯護及量刑標準是多少?想請律師辯護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死亡壹人或重傷三人,負事故主要責任的,在六個月至壹年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負事故全部責任的,在壹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死亡三人,負事故同等責任的,在壹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造成公***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無能力賠償數額達到30萬元,負事故主要責任的,在六個月至壹年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負事故全部責任的,在壹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重傷壹人,負事故主要責任並且具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二款所規定的六種情形之壹(即:酒後、吸食毒品後駕駛機動車輛的;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嚴重超載駕駛的;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的,在六個月至壹年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負事故全部責任的,在壹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事故責任、致人重傷、死亡的人數或者財產損失的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從而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具有“死亡壹人或重傷三人,負事故主要責任或者全部責任”情形的,重傷人數達到四人,增加六個月至壹年刑期;

(2)具有“死亡三人,負事故同等責任”情形的,死亡人數每增加壹人,增加六個月至壹年刑期;

(3)具有“造成公***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無能力賠償數額達到30萬元,負事故主要責任或者全部責任”情形的,無力賠償數額在30萬元基礎上每增加10萬元,增加三個月刑期;

(4)具有“重傷壹人,負事故主要責任或者全部責任並且具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二款所規定的六種情形之壹”的,重傷人數每增加壹人,增加六個月至壹年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的,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死亡二人或者重傷五人,負事故主要責任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負事故全部責任的,在四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死亡六人,負事故同等責任的,在四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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