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
(2014)興子楚603號
公訴機關武義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徐。因涉嫌受賄罪,武義縣人民檢察院。
後衛郭春影。
武義縣人民檢察院以2004年12月16日第100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徐犯受賄罪。(2014)1541,於2014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我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簡易程序。同年165438+10月12公開開庭審理本案。武義縣人民檢察院指定檢察官朱巨偉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徐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審判現在結束了。
經審理查明:2011至2014期間,被告人徐在擔任武義縣工業交通科科長、應急辦副主任、虎山街道黨工委副書記期間,利用分管工業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閆某、胡某、應某、夏某等人財物。方便他們在工業用地指標、規劃、建設項目等方面的照顧。、以及現金、購物卡、煙票、手機等賄賂。價值24.5萬元人民幣。詳情如下:
1、2011至2014期間,被告人徐非法收受浙江馳江工貿有限公司閆某賄賂的手機、購物卡、煙票共計人民幣112000元。
2.2011月,被告人徐非法收受浙江漢利斯船舶推進系統有限公司胡給予的現金2萬元、杭州大廈購物卡3萬元,共計5萬元。
3.2013至2014期間,被告人徐非法收受浙江英誠工貿有限公司的英某,先後兩次行賄購物卡* * *共計人民幣3萬元。
4.2013年8月,被告人徐非法收受武義佳平健身器材有限公司夏某給予的價值9000元的福泰隆超市購物卡10000元、煙票19000張,共計19000元。
5.2065438+2003年9月,被告人許進入武義縣,非法收受武義縣萊曼汽車電子有限公司許賄賂的福泰隆超市購物卡共計人民幣10000元。
6.2014年春節前,被告人徐非法收受浙江隆泰控股集團有限公司黃賄賂的銀泰購物卡10000元。
7.2065438+2004年5月9日,被告人徐非法收受浙江榕榕實業有限公司潘某佳賄賂的武夷紅煙酒店VIP消費卡,共計人民幣10000元。
8.2065438+2004年6月,被告人徐非法收受武義縣金鼎建築公司賄賂的福泰隆超市購物卡4000元。
2014、12年7月2日,被告人徐某被檢察機關傳喚到案,如實供述了檢察機關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實,並退繳贓款人民幣245000元。
對於上述事實,被告人徐在庭審中自願認罪且無異議,並有戶籍證明、任職文件、歸案過程、武義縣政府文件、增加建設用地指標說明、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標通知書、合同協議書、相關提交表格、會議紀要、贓物返還發票等書證。有顏、胡、應、夏、許、黃、潘某甲、潘某乙、、李、任等人的證言足以證實。
本院認為,被告人徐在擔任武義縣虎山街道工業通信科科長、開發科科長、應急辦副主任、黨工委副書記期間,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賄賂人民幣24.5萬元,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公訴機關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徐歸案後,如實供述了檢察機關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實。庭審中主動認罪,投案自首,退賠贓款。其辯護人請求徐減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成立,予以采納。為了維護國家工作人員的廉潔和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懲治犯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壹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壹款第(壹)項、第二款、第九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1.被告人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判決執行前羈押的,羈押壹日減為壹日,即自2065438年7月20日起至2023年7月20日止,11);
二、武義縣人民檢察院扣押被告人徐的違法所得24.5萬元,予以沒收,由扣押單位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收到判決書的次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狀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壹份,副本兩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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